台智光弊案持續延燒,藍白連日互嗆,國民黨台北市議員鍾小平今(27)日上午也將參戰,告發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盜竊公文」 。
鍾小平提出柯文哲與台北市警察局於111年12月13日公文,主旨有關台北市議會審議112年台北市第一期錄影監視系統汰舊換新案工程費」預算,但書覆議結果後續因應作為一案。公文中並要求台北市警察局向下任市府提報旨案議會但書窒礙難行事由,並由下任市府決定採取後續因應作為。
鍾小平表示,柯文哲於111年12月23日決行,該但書實際上為財團勾結議會,搾取國家財產之惡行惡狀,必須公告於世,予以遏止。
鍾小平表示,柯文哲批示公文網路瘋傳,引發外界議論。該文雖屬「無機密性公文」,但然公務員掌握其公權力,必然要有限制及管控;違反者,必須接受嚴厲之處分。
他指出,前述公文外洩情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此外,第5條第2項明文:「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鍾小平進一步表示,第21條朴文中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管理之行政資源,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第23條:「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公務員對於公文可否洩露?並不以「機密等級」為要件。
鍾小平指出,依《文書處理手冊》,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各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文書,除經允許公開者外,應保守機密,不得洩漏。文書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各級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私人談話資料。提告乃藉由社會大眾與媒體宣導,作用於以正視聽重申之公務員必須加強保 密觀念,各級機關也藉由本次案例重視向單位人員重申該「一般保密」之規定,提高公務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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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小平表示,柯文哲於111年12月23日決行,該但書實際上為財團勾結議會,搾取國家財產之惡行惡狀,必須公告於世,予以遏止。
鍾小平表示,柯文哲批示公文網路瘋傳,引發外界議論。該文雖屬「無機密性公文」,但然公務員掌握其公權力,必然要有限制及管控;違反者,必須接受嚴厲之處分。
他指出,前述公文外洩情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此外,第5條第2項明文:「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鍾小平進一步表示,第21條朴文中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管理之行政資源,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第23條:「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公務員對於公文可否洩露?並不以「機密等級」為要件。
鍾小平指出,依《文書處理手冊》,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各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文書,除經允許公開者外,應保守機密,不得洩漏。文書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各級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私人談話資料。提告乃藉由社會大眾與媒體宣導,作用於以正視聽重申之公務員必須加強保 密觀念,各級機關也藉由本次案例重視向單位人員重申該「一般保密」之規定,提高公務員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