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5)日有長榮海運小股東委託律師林文鵬,控告張國華為首的長榮海運董事會10位成員,花費近300億元向巴拿馬長榮國際購買3家公司股權及1筆不動產,涉嫌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及非常規交易罪。為此,長榮海運發出2點聲明,其中指出長榮海運基於營運需求之任何投資皆經獨立專家出具報告、經審計委員及董事會依程序通過,股東針對長榮海運投資的指控與事實完全不符。然而,這起控告卻被市場揣測是不是「長榮張家兄弟」紛爭再起?因為林文鵬身分有些特殊。
長榮海運小股東委託律師林文鵬今日對外表示,質疑長榮海運是否和合法的巴拿馬長榮國際代表人進行交易?認為張國華為長榮海運實質控制人,同時實質控制巴拿馬長榮國際,所以相關交易包括3家公司股權及1筆不動產,等於是左手換右手,是否經過合法估價和審計委員會審查?為何董事會未利益迴避?林還說花費300億元的交易,未來法律上可能無法成立,到時候鉅額損失該由誰負責?
為此,長榮2點聲明如下:一、長榮海運基於營運需求之任何投資皆經獨立專家出具報告、經審計委員及董事會依程序通過,股東針對長榮海運投資的指控與事實完全不符。
長榮海運指出,公司一向注重公司治理與股東權益,本公司暨子公司舉凡重大資產取得與處分,均依據本公司暨子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處理程序辦理,除取得業界具公信力之專家出具資產價值評估報告外,另委請獨立公正會計師針對各案交易價格出具合理性意見書,所有資產取得與處分案均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與董事會核議通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發佈公告、重訊與辦理重大訊息記者會等事宜,相關程序皆遵循法規,各該資產之取得亦均為公司長遠發展所需,絕無任何違法情事,該股東之指控完全與事實不符。
二、依巴拿馬當地政府機關登記資訊,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之董事長為張國華先生並無疑義。
長榮指出,自2016年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先生逝世後,四位遺囑執行人依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章程第7條第9項及第10項規定,一致同意指定由張國華先生擔任Permanent President (常任董事長)之職位至今。巴拿馬當地政府機關所登記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之常任董事長為張國華先生,並無疑義。該名股東主張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的Permanent President(常任董事長)應為張國煒先生或張國明先生,此為毫無法律根據之錯誤事實。
而這次林文鵬代表小股東控告長榮集團老大張國華格外引人關注,因為林文鵬過去被視為是張家老四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的人馬,是立榮航空的董事,也曾擔任星宇航空律師,市場揣測是否張家兄弟這次又為了經營權要「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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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長榮2點聲明如下:一、長榮海運基於營運需求之任何投資皆經獨立專家出具報告、經審計委員及董事會依程序通過,股東針對長榮海運投資的指控與事實完全不符。
長榮海運指出,公司一向注重公司治理與股東權益,本公司暨子公司舉凡重大資產取得與處分,均依據本公司暨子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處理程序辦理,除取得業界具公信力之專家出具資產價值評估報告外,另委請獨立公正會計師針對各案交易價格出具合理性意見書,所有資產取得與處分案均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與董事會核議通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發佈公告、重訊與辦理重大訊息記者會等事宜,相關程序皆遵循法規,各該資產之取得亦均為公司長遠發展所需,絕無任何違法情事,該股東之指控完全與事實不符。
二、依巴拿馬當地政府機關登記資訊,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之董事長為張國華先生並無疑義。
長榮指出,自2016年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先生逝世後,四位遺囑執行人依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章程第7條第9項及第10項規定,一致同意指定由張國華先生擔任Permanent President (常任董事長)之職位至今。巴拿馬當地政府機關所登記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之常任董事長為張國華先生,並無疑義。該名股東主張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的Permanent President(常任董事長)應為張國煒先生或張國明先生,此為毫無法律根據之錯誤事實。
而這次林文鵬代表小股東控告長榮集團老大張國華格外引人關注,因為林文鵬過去被視為是張家老四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的人馬,是立榮航空的董事,也曾擔任星宇航空律師,市場揣測是否張家兄弟這次又為了經營權要「開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