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形容為「台版熔爐」的南投縣劉姓國小校長性侵性騷20多名女學生案,監院以多名資深教育人員師師相護、縣府監督機制嚴重失靈,未依權責要求劉育成停職接受調查等,認定處置有違失,通過糾正南投縣政府。縣府喊冤表示,當時是教育部說停職的處分逾越法令,才改命校長請假離開教育現場,等修法一過有了法源依據,縣府立即予以停職,並做出「永不錄用」的嚴厲處分。
監察院今(21)日發新聞稿說,南投縣大鞍國小校長劉育成任教長達34年期間,涉性侵性騷20多名女學生,另涉有不當體罰學生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情事。經監委調查,揭發多名資深教育人員知悉卻未依法通報處理,南投縣政府校園性平事件監督機制嚴重失靈,也未依權責要求劉育成停職接受調查,衍生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及透過民代施壓等情事,處置顯有違失,通過糾正南投縣政府,要求通盤檢討。
監院指出,多年來這麼多次案件調查,最後都被吃案,涉有違失的教育人員多數屬資深教師或校長,卻師師相護形成包庇的文化與校園結構。這些資深教育人員未被究責,也沒有體制內吹哨者出現,導致案件一再錯失處理時機造成多人受害,凸顯南投縣政府長期對教育人員落實性別事件通報處理及監督機制的嚴重失靈。
南投縣新聞處長蔡明志今(21)日還原事件過程,他表示去年6月5日有人在ptt爆料,指多年前向警方報案,最後卻不了了之,縣府立即啟動校安通報,並以電子信箱聯絡貼文者,當事人具體陳述相關事證資料,3天後縣府火速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縣府原要對校長停職處份,但教育部函示指「停止職務似已逾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例示規定之範圍」。縣長許淑華堅持,處理校園性平事件認為應先站在學生、家長的立場做考量,因此縣府令校長「請假、配合調查、離開校園現場且不得接觸疑似被害人」,以維護校園安全及保障學生受教權。
縣府則透過新聞稿指出,去年8月16日新修訂《性平法》第35、46條,劉校長的性平案終於有停職的法源依據。9月5日縣府再召開性平會議,決議劉校長停職,監察院則晚了兩天,在9月7日通過糾舉劉校長案,並請教育部「停職該名已被縣府停職」的校長。去年12月7日縣府性平會再決議「該名校長永遠不錄用」。
蔡明志說,南投縣政府從ptt得知此事開始,便主動積極辦理,期間克服法令的不足、堅持維護校園安全,並無「監督機制嚴重失靈,未依權責要求劉姓校長停職接受調查,衍生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的情形。至於所謂民意代表施壓,縣府身為地方行政機關,對於上級或有權機關關心的案子都表示尊重,但不論有無民代關心,該校長依法停職以後,縣府從頭到尾沒有改變任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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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指出,多年來這麼多次案件調查,最後都被吃案,涉有違失的教育人員多數屬資深教師或校長,卻師師相護形成包庇的文化與校園結構。這些資深教育人員未被究責,也沒有體制內吹哨者出現,導致案件一再錯失處理時機造成多人受害,凸顯南投縣政府長期對教育人員落實性別事件通報處理及監督機制的嚴重失靈。
南投縣新聞處長蔡明志今(21)日還原事件過程,他表示去年6月5日有人在ptt爆料,指多年前向警方報案,最後卻不了了之,縣府立即啟動校安通報,並以電子信箱聯絡貼文者,當事人具體陳述相關事證資料,3天後縣府火速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縣府原要對校長停職處份,但教育部函示指「停止職務似已逾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例示規定之範圍」。縣長許淑華堅持,處理校園性平事件認為應先站在學生、家長的立場做考量,因此縣府令校長「請假、配合調查、離開校園現場且不得接觸疑似被害人」,以維護校園安全及保障學生受教權。
縣府則透過新聞稿指出,去年8月16日新修訂《性平法》第35、46條,劉校長的性平案終於有停職的法源依據。9月5日縣府再召開性平會議,決議劉校長停職,監察院則晚了兩天,在9月7日通過糾舉劉校長案,並請教育部「停職該名已被縣府停職」的校長。去年12月7日縣府性平會再決議「該名校長永遠不錄用」。
蔡明志說,南投縣政府從ptt得知此事開始,便主動積極辦理,期間克服法令的不足、堅持維護校園安全,並無「監督機制嚴重失靈,未依權責要求劉姓校長停職接受調查,衍生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的情形。至於所謂民意代表施壓,縣府身為地方行政機關,對於上級或有權機關關心的案子都表示尊重,但不論有無民代關心,該校長依法停職以後,縣府從頭到尾沒有改變任何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