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員警20日凌晨執行巡邏勤務時,於現陳男(51歲)騎乘機車右轉未打方向燈,員警立馬上前攔查時,發現他全身散發濃厚酒氣,他起初辯稱未飲酒,但經酒測後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值,陳男酒駕部分除將面臨新台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另轉彎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部份也將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予以製單舉發。
三民第一分局長明街派出所員警於3月20日2時許三民區自立一路上陳男(51歲)騎乘機車右轉未打方向燈,員警見狀攔查發現他身上散發濃濃酒味,且臉色潮紅。
起初陳男辯稱未飲酒,經員警使用酒精檢知器檢驗發現閃紅燈後,始才改口晚餐時確實有飲酒,半夜因為肚子餓想吃宵夜,心想店家就在前面,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施測前,他還頻頻漱口,最終酒測值仍超過法定標準值,全案訊後將其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陳男酒駕部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另轉彎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部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予以製單舉發。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起初陳男辯稱未飲酒,經員警使用酒精檢知器檢驗發現閃紅燈後,始才改口晚餐時確實有飲酒,半夜因為肚子餓想吃宵夜,心想店家就在前面,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施測前,他還頻頻漱口,最終酒測值仍超過法定標準值,全案訊後將其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陳男酒駕部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另轉彎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部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予以製單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