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21)日發新聞稿說,南投縣大鞍國小校長劉育成任教長達34年期間,涉性侵性騷多名女學生,經監委調查揭發多名資深教育人員知悉卻未依法通報處理,南投縣政府校園性平事件監督機制嚴重失靈,也未依權責要求劉育成停職接受調查,衍生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及透過民代施壓等情事,處置顯有違失,監察院通過糾正南投縣政府,要求通盤檢討。
監院說,南投縣竹山鎮大鞍國民小學校長劉育成於1989年起任教,自1993年至2023年間在南投縣4所國小服務,對10名學生之行為構成性侵害,另對3名學生之行為,性騷擾成立,情節均屬重大,另其涉有不當體罰學生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情事,違反相關教育法令,監察院本月7日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14日再通過糾正南投縣政府。
監委葉大華、王麗珍及張菊芳指出,劉育成任教足跡跨及新北市與南投縣,長達34年餘,在南投縣內4所國小服務的部分, 經南投縣政府截至112年12月之清查,被害者受理總人數計29人,進入調查共23人。接受性平會調查之23人,又分別為「性侵害9人、性騷擾3人、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1人、5人不成立、1人刻正聯繫是否接受調查、4人仍持續進行調查中」。
但監院說,多年來這麼多案件調查過程中,最後都被吃案,涉有違失之教育人員多數屬資深教師或校長,理應熟知相關規定,然因歷任師長師師相護,形成包庇的文化與校園結構。其等未被究責,也未曾有體制內吹哨者出現,致案件被延宕揭露及處置,一再錯失處理時機造成多人受害,凸顯南投縣政府長期對教育人員落實性別事件通報處理及監督機制的嚴重失靈 。
南投縣政府對此回應,去年6月5日網路爆料傳出後,南投縣政府立即啓動校安通報,並以電子信箱主動聯絡貼文之當事者,當事者也具體陳述相關事証資料,縣府迅即於6月8日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原要予該校長停職處份,但依教育部函示『停止職務似已逾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例示規定之範圍。爰本案建請非以暫時停止其職務方式辦理,方符合法律保留及文義與體系解釋例示規定之範圍』(如附件公文)而未果。但仍考量必要令其暫時離開校園現場,以維護校園安全及保障學生之受教權,所以透過性平會開會討論,決議命其「請假、配合調查、離開校園現場且不得接觸疑似被害人」。
縣府說,去年8月16日新修訂《性平法》第35、46條,就校長涉性平案終於有停職之法源依據。9月5日縣府再召開性平會議予以劉姓校長停職之決議,進而在去年12月7日再經過性平會的決議「該名校長永遠不錄用」。監察院則於9月7日通過糾舉劉校長案,同時並請教育部停職該已被縣府停職的校長。南投縣政府府完全依照法令積極辦理此案,並無「監督機制嚴重失靈,未依權責要求劉姓校長停職接受調查,衍生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的情形。
縣府也說,至於所謂的有民意代表施壓一節,南投縣政府身為地方行政機關,上級或有權機關關心的案子,縣府都表示尊重,但不論有沒有民意代表來關心,該校長依法停職以後,縣府從頭到尾沒有改變任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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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葉大華、王麗珍及張菊芳指出,劉育成任教足跡跨及新北市與南投縣,長達34年餘,在南投縣內4所國小服務的部分, 經南投縣政府截至112年12月之清查,被害者受理總人數計29人,進入調查共23人。接受性平會調查之23人,又分別為「性侵害9人、性騷擾3人、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1人、5人不成立、1人刻正聯繫是否接受調查、4人仍持續進行調查中」。
但監院說,多年來這麼多案件調查過程中,最後都被吃案,涉有違失之教育人員多數屬資深教師或校長,理應熟知相關規定,然因歷任師長師師相護,形成包庇的文化與校園結構。其等未被究責,也未曾有體制內吹哨者出現,致案件被延宕揭露及處置,一再錯失處理時機造成多人受害,凸顯南投縣政府長期對教育人員落實性別事件通報處理及監督機制的嚴重失靈 。
南投縣政府對此回應,去年6月5日網路爆料傳出後,南投縣政府立即啓動校安通報,並以電子信箱主動聯絡貼文之當事者,當事者也具體陳述相關事証資料,縣府迅即於6月8日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原要予該校長停職處份,但依教育部函示『停止職務似已逾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例示規定之範圍。爰本案建請非以暫時停止其職務方式辦理,方符合法律保留及文義與體系解釋例示規定之範圍』(如附件公文)而未果。但仍考量必要令其暫時離開校園現場,以維護校園安全及保障學生之受教權,所以透過性平會開會討論,決議命其「請假、配合調查、離開校園現場且不得接觸疑似被害人」。
縣府說,去年8月16日新修訂《性平法》第35、46條,就校長涉性平案終於有停職之法源依據。9月5日縣府再召開性平會議予以劉姓校長停職之決議,進而在去年12月7日再經過性平會的決議「該名校長永遠不錄用」。監察院則於9月7日通過糾舉劉校長案,同時並請教育部停職該已被縣府停職的校長。南投縣政府府完全依照法令積極辦理此案,並無「監督機制嚴重失靈,未依權責要求劉姓校長停職接受調查,衍生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的情形。
縣府也說,至於所謂的有民意代表施壓一節,南投縣政府身為地方行政機關,上級或有權機關關心的案子,縣府都表示尊重,但不論有沒有民意代表來關心,該校長依法停職以後,縣府從頭到尾沒有改變任何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