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0日電)江姓男子擔任兆豐銀行要職期間,涉利用核貸權限協助積欠他債務的友人向兆豐銀詐貸達2億1271萬餘元。士院審酌江男繳回犯罪所得,依違反銀行法判處江男7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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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江男於民國104年8月至109年5月間,曾任兆豐銀行分行經理、北二區營運中心營運長、授信行銷處專門委員、消金業務處專門委員,之後離職。

判決表示,江男以自己或配偶名義借貸逾1000萬元,再轉給李姓女子等人作為借款,並收取每月1%至1.5%的利息。

江男擔心李女等人無力償還借款,涉與李女等人謀議由李女等人持不實合約、發票並填製貸款憑證資料,自105年4月起至107年9月,向兆豐銀行的3間分行申請貸款。

江男藉由時任兆豐銀行要職的核貸權限,參與李女等人的核貸過程,涉嫌私下指導李女等人作假帳、開立假發票,並隱瞞與李女等人有鉅額民間借貸的關係,4度違法核貸共計新台幣2億1271萬餘元給李女等人。

此外,江男於核貸過程期間,仍持續提供借款給李女等人,並允諾以「借新還舊」方式,把詐貸款項用以清償借款、利息,並延展李女等人的還款期限。

士院認定,江男等人涉犯銀行法背信罪等,並從中獲犯罪所得310萬元;至於李女等人有3784萬餘元貸款未如期清償,導致兆豐銀行受有損害。

合議庭審酌江男未能忠誠執行職務,為圖一己私利,危害國家安全及金融市場秩序,且位居此案犯罪分工核心地位,堪稱最大獲利者,但考量江男犯後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判處有期徒刑7年,沒收犯罪所得,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