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界質疑財政部包庇基隆市東岸停車場促參OT案,財政部今(13)日表示,由於此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中,財政部尊重法院判決結果,若有促參法規相關疑義將協助提供法規釋疑,尚無包庇情事。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也提出4點澄清,首先強調、OT案與ROT案兩者不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OT案是「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的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OT案則是「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兩者差異顯而易見。
二、基隆市東岸停車場無OT案轉為ROT案的情形。促參司指出,經檢視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投資契約,明訂該案為OT案,其公共建設為既有停車場委託營運,公共建設類別屬交通建設,契約亦明訂另將1樓商場及頂樓廣場委託經營,為附屬事業,該案在105年經該市府核定增建2樓至4樓商場,屬附屬事業的增建,非屬促參法所訂「政府現有建設」的增建、改建及修建,因此並無促參法所稱ROT案的適用,亦無OT案轉為ROT案的情形。
三、財政部尊重主辦機關權責,無包庇情形。促參司表示,基隆市政府在105年9月9日函請財政部促參司就「民間機構得否依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規範於履約期間增加投資」釋疑,因依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促參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除該案既無OT案轉為ROT案適用之虞,且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基於尊重主辦機關權責,請基市府依據投資契約約定,本權責核處,並無疑義,並無外界所稱「由地方首長依個案判斷」,也無外界所稱包庇的情事。
四、附屬事業的增建應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促參司說,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自始為OT案,至於得否增建商場作為附屬事業,應由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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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隆市東岸停車場無OT案轉為ROT案的情形。促參司指出,經檢視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投資契約,明訂該案為OT案,其公共建設為既有停車場委託營運,公共建設類別屬交通建設,契約亦明訂另將1樓商場及頂樓廣場委託經營,為附屬事業,該案在105年經該市府核定增建2樓至4樓商場,屬附屬事業的增建,非屬促參法所訂「政府現有建設」的增建、改建及修建,因此並無促參法所稱ROT案的適用,亦無OT案轉為ROT案的情形。
三、財政部尊重主辦機關權責,無包庇情形。促參司表示,基隆市政府在105年9月9日函請財政部促參司就「民間機構得否依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規範於履約期間增加投資」釋疑,因依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促參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除該案既無OT案轉為ROT案適用之虞,且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基於尊重主辦機關權責,請基市府依據投資契約約定,本權責核處,並無疑義,並無外界所稱「由地方首長依個案判斷」,也無外界所稱包庇的情事。
四、附屬事業的增建應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促參司說,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自始為OT案,至於得否增建商場作為附屬事業,應由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