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市爆出一名男童剴剴(化名)經社會局、兒福聯盟安置後,卻遭保母姐妹虐待致死,追蹤該案的兒盟陳姓社工,昨天被上銬移送的畫面曝光後,引發社工團體反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逾60個民間團體今(13)日也發出聯合聲明,質疑檢警違反相關規定、執法過當,並痛批司法正義不是用嗜血獵巫,要求檢警公開檢討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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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認為,昨天保母虐死案將兒福聯盟社工上銬帶走的事件,恐有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刑事訴訟法 》及《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不當侵害人民權利與尊嚴。

民團聯合聲明指出2點呼籲,第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台北地方檢察署就該案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應公開檢討說明。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明定偵查中案件絕對不得公開範圍及例外公開之程序,其中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但從新聞上可見,檢警所偵查的犯罪事實、甚至被告與親人通訊軟體內容等,第一時間被太報大肆報導並後續遭各家媒體轉載。

聲明指出,孰料更離譜的是,依據昨天相關新聞畫面,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將涉案社工上銬,且直接從警察局正門、有媒體守候攝影之處解送。就本案矚目程度,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顯然應避免不當曝光,應預先有相應措施,然而,文山第二分局使該名上銬社工無端遭眾多媒體拍攝報導,全未顧及當事人隱私,乃至在偵查程序中案件,讓社工先須面對大眾公審,對其人格尊嚴與基本人權有重大侵害。 

第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台北地方檢察署應就該件戒具使用是否具備正當性、是否過當,應公開檢討說明。聲明提到,根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7條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規定可知,使用手銬必須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顯有精神狀況、攻擊行為等情節時,方符合使用的必要與正當性。

再者,針對戒具使用的比例原則,已明確規範在《刑事訴訟法》89條之1,為「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該條也命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如果已認沒必要繼續使用,應立即解除;而些規定在《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中也都再度強調。

聲明指出,但該名社工於昨天下午由警方帶回文山第二分局,經簡短詢問,即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全程配合,精神狀況穩定、也無攻擊、掙扎、脫逃傾向,警方卻將其上銬,質疑使用戒具之比例原則為何?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台北地方檢察署應就本件有違刑事訴訟法及戒具實施辦法部分,提出公開之檢討與說明。

民團表示,該案偵查階段,事實均未明朗,以公開、不人道、羞辱人格方式上銬解送基層社工,傷害了專業,也侵害人權。以悲慘兒殤,獵巫社工來佔據新聞版面,無法有效保護兒少生命及釐清案情。

民團聲明強調,司法正義不是用嗜血獵巫,震怒悲憤,地毯式肉搜等取得,提出以上2點呼籲,期盼檢警回應說明,並嚴守法律。 

聲明團體包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台中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台北市社工師公會等逾60個民間團體,且還在陸續增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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