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日電)國民黨控前總統府秘書長蘇嘉全赴印尼牟私利,律師葉慶元在節目上評論,蘇嘉全提告求償。一審判葉男賠20萬元,二審認為可受公評,改判免賠。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葉男免賠確定。
全案起於,國民黨於民國109年7月間召開記者會,出示一份台灣駐印尼代表處回報外交部的密件,質疑國營事業已遭中間人控制,企圖將政府排除在外以謀取私利,指控蘇嘉全、時任立法委員蘇震清可能涉入。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蘇嘉全提告主張,當天下午已澄清未於106年9月間出訪印尼,僅於105年9月初、108年10月底私人訪問印尼,非透過人力仲介公司安排、未拜會當地官方人士、未有國營事業人員陪同,無不法情事。
蘇嘉全表示,律師葉慶元未經合理查證,於同日傍晚錄影的電視台新聞節目中,質疑他拿著國家資源做私人生意、拿著國營事業去對外作採購等,逕自發表不實言論,已侵害他的名譽,請求賠償及將判決要旨刊登於報紙。
一審認為,葉慶元未能舉證所發表言論為真實或有合理查證的依據,確實足以貶損蘇嘉全的社會評價,也侵害蘇嘉全的名譽權,判葉慶元須賠新台幣20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葉慶元言論攸關公益、可受公評之事而評論,非以損害蘇嘉全名譽為目的,屬善意發表的評論,此言論尚不構成侵權行為,改判葉慶元免賠。
蘇嘉全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葉慶元免賠確定。(編輯:龍柏安)1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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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蘇嘉全提告主張,當天下午已澄清未於106年9月間出訪印尼,僅於105年9月初、108年10月底私人訪問印尼,非透過人力仲介公司安排、未拜會當地官方人士、未有國營事業人員陪同,無不法情事。
蘇嘉全表示,律師葉慶元未經合理查證,於同日傍晚錄影的電視台新聞節目中,質疑他拿著國家資源做私人生意、拿著國營事業去對外作採購等,逕自發表不實言論,已侵害他的名譽,請求賠償及將判決要旨刊登於報紙。
一審認為,葉慶元未能舉證所發表言論為真實或有合理查證的依據,確實足以貶損蘇嘉全的社會評價,也侵害蘇嘉全的名譽權,判葉慶元須賠新台幣20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葉慶元言論攸關公益、可受公評之事而評論,非以損害蘇嘉全名譽為目的,屬善意發表的評論,此言論尚不構成侵權行為,改判葉慶元免賠。
蘇嘉全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葉慶元免賠確定。(編輯:龍柏安)11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