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買後付(BNPL)業務在國內發展快速,尤其鎖定無法辦信用卡的年輕人、信用小白,外界擔憂恐重演2005年卡債風暴,應將從事放款的民間租賃融資公司應納管?不過,金管會今(27)日表示,BNPL屬於民間借貸行為,應回歸到民事契約相關約定,業者也沒涉及吸收社會大眾資金,並非金管會規範的金融機構,相關爭議可循現行機制處理,業者若涉及重利、非法催收、資訊揭露不實等,現行相關法律都有規範,司法及檢警調都可進行相關核處取締,民眾也可直接向消費者保護單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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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指出,BNPL業務特性,實際上是有買賣行為發生,即買賣商品或是相關服務的實質交易所衍生出來的借貸業務,在買賣契約成立後,出賣人也就是商家會把買賣交易的價款,也就是大家所認知的「債權」,會出售轉讓給BNPL業者,BNP業者會墊付消費款交給商家,再提供買受人分期付款等還款條件,做為清償債務的依據。

童政彰強調,BNPL本身背後是有實質交易,屬於一般民間借貸,任何商家事實上都可提供這樣的服務,不管是出賣人、BNPL業者及買受人,都應該回歸到民事契約上相關約定辦理,BNPL業務並不屬於金融特許業務,BNPL業者沒有吸收社會大眾資金,也非金管會規管的金融機構。

金管會也不斷提醒民眾,在使用BNPL服務時,應該要量入為出,避免過度消費,並充分去了解商品交付條件 、還款條件及費用計收條件等,同時也要注意商家及BNPL業務的廣告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金管會也會持續配合加強教育宣導,也會定期對學校、一般民眾及投資人宣導,未來也會結合周邊單位走入校園社區做金融教育宣導,讓消費者充分了解BNPL具分期還款消費模式的特性及潛在風險。

由於BNPL屬於授信業務,銀行只要經許可都可辦理,但目前並沒有銀行從事BNPL業務。至於外界期盼制定「融資公司專法」,童政彰說,這些BNPL業者、也就是民間融資公司,若涉及重利、非法催收、資訊揭露不實等,現行相關法律不論是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消費者保護法都有相關規範,若涉及違法行為,司法及檢警調都可以進行相關核處及取締,民眾也可以直接向消費者保護單位申訴。

他說,BNPL是融資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沒涉及吸收社會大眾資金,相關爭議都可循現行機制度理,若提高監理強度,可能增資租賃融資公司營運成本,進而可能提高融資利率及縮減融資金額,金管會在2018年也有提報行政院,認為沒有制定專法必要性及急迫性,金管會也不是融資公司的主管機關,行政院也有所了解。

至於有無民眾向金管會申訴,童政彰表示,由於金管會不是BNPL業者或行為規範的主管機關,並沒接到申訴,但金管會已有注意到相關問題,也會持續提醒民眾注意從事BNPL民間借貸要留意的地方,包括商品交付條件、還款條件及費用計收條件等都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