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科技大學男學生控訴,去年申請租屋補助後,就遭到房東責難並刻意刁難,把租約中提前終止的違約金,從1個月租金改為2個月。男大生爸爸氣得要向國稅局檢舉房東有逃漏稅之嫌,但房東則回覆,指租約載明期滿前雙方不得終止契約,肯讓男大生退租,已經有所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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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男大生申請租屋補助前、2020年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契約,第11條關於提前終止租約部分寫道,「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不得終止租約。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一方應於二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一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而新版租約第11條關於提前終止租約部分,則改為「1、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不得終止租約。2、租賃雙方期滿如不續約,不續約之一方應於屆期前二個月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自不續約者,應賠償他方二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男大生新舊版租約對照。(圖/崔媽媽基金會提供)
▲男大生新舊版租約對照。(圖/崔媽媽基金會提供)
長期關注租屋者權益與居正正義的崔媽媽基金會表示,上述新舊租約關於提前終止租約部分,新約明顯使租其改變的彈性變得較小,就此部分來說,房東沒有「違法」,但是否有不許房客申請租屋補助的相關規定,仍需看到租約全文才好判斷。

崔媽媽說明,「提前解約的違約金以1個月租金為上限」的規定是有適用前提的,僅限於「租約『得』提前終止,但未依規定提前告知」的情況下。

在租約上約定「意定」提前終止租約時,「得」與「不得」的違約金規範差距甚大,且無論約定「得」與「不得」提前終止租約的規定是雙向的,房東房客皆須遵守。

▲提前終止契約情況一覽。(圖/崔媽媽基金會提供)
▲提前終止契約情況一覽。(圖/崔媽媽基金會提供)
至於房東把租約中提前終止的違約金,從1個月月租改為2個月,是否是因男大生申請租屋補助後而衍生的刁難?崔媽媽表示,房客端必須要能夠舉證,房東在租約上有不許房客申請租補的相關規定。

崔媽媽也提醒租屋族,租賃契約租約有至少3日的審閱期,務必看清楚租約再簽約,如有續約或重新簽約,也一定要仔細對比租約內容的變化,此外崔媽媽基金會也提供免費「租約審閱」服務,透過線上預約,即可由義務律師協助審閱租約,幫租客破違法條約,排除條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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