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吳姓女子由於誤信IG不實廣告,在去年2月9日匯款500元至詐騙集團提供的帳戶,後續驚覺受騙,氣得報警提告,警方查出一名住在台南的馬姓男子隔天去ATM提款,馬男辯稱自己帳戶遭到盜用,不過法官不採信該說詞,日前被依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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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吳女在去年使用IG平台時,誤信不實廣告,以為有居家賺錢的管道,由於對方聲稱要先支付押金避免棄單,因此她匯款500元到指定帳戶,豈料發現自已慘遭詐騙,立即前往警局報案。

警方查出,去年2月9日下午3時33分,吳女將500元匯入該帳戶,馬男隔天晚間6時19分許,前往台南南區某便利超商,操作自動櫃員機,從帳戶提領包含吳女匯款在內的1萬3000元,製造金流斷點。

馬男到案之後坦承自己一共領了1萬3000元,不過他辯稱自己不認識詐騙集團,也不知道被害人為什麼要匯款給他,只是「因為有錢就提領出來花用」,他的帳戶應該是被盜用了。

對此,台南地院認為,馬男稱帳戶是遭盜用,卻又說自己帳戶沒有交付給他人使用,又如何會遭他人盜用?如果馬男非屬詐騙集團成員,對於自己帳戶內突然多出來的錢,必然感到困惑,而報警或聯絡銀行處理,豈會明知不是自己的錢,卻又將其提領花用殆盡。

台南地院表示,由此可見,馬男不僅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自己應當也是詐團成員之一,考量到他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但此案被害人僅損失500元,最終依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