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副總統蕭美琴當選後,遭2位民眾質疑她是因歸化而取得中華民國籍,如不曾放棄美國籍,不符資格參選副總統,應當選無效,聲請保全證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考量沒有審判權,裁定案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曾、莊主張,蕭美琴自傳稱母親是美國人,出生即具美國籍,沒有中華民國國籍,2001年當選僑選立委,2002年放棄美國籍,並申請中華民國身分證取得台灣戶籍;她是因歸化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與法律規定的副總統候選人參選資格不符。
他們認為,若蕭美琴確實有放棄美國籍,則應提出「Certificate of Loss of Nationality」來證明,請求法院判決蕭美琴當選無效,並聲請保全蕭美琴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資料,來證明蕭美琴沒有參選副總統的身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應專屬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行政法院無審判權,依職權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管轄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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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認為,若蕭美琴確實有放棄美國籍,則應提出「Certificate of Loss of Nationality」來證明,請求法院判決蕭美琴當選無效,並聲請保全蕭美琴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資料,來證明蕭美琴沒有參選副總統的身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應專屬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行政法院無審判權,依職權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管轄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