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農曆年,新的開始。還在廣義的農曆過年期間(正月初一至十五元宵),來聊聊如何「化官符」吧。
來自網站上的解釋,官符,主官司爭訟,人命逢之易招若官司、是非。泛指可能帶來的官災,小如交通違規開罰單、大如上法院爭訟、勒令歇業、入監服刑等涉及司法方面的事件。
傳統民俗文化中,覺得訴訟紛爭不是一件好事情,能免則免,因而有「訟終凶」之說。有空研究一下各寺廟的籤詩,幾乎不會鼓勵你要爭訟到底,常常會勸和或者做出某種程度的退讓,以脫離訴訟之累。
如果你對紫微斗數有興趣,可以觀察到每個人的命盤都會存在「官符」,跟主小人存在的「蜚廉」、主疾病的「病符」、主孤獨的「孤辰、寡宿」一樣,這些名詞的存在看了很不舒服,但這些就是會遇到的人生課題。
尤以只要是人際關係(父母、夫妻、兄弟姊妹、子女、朋友、同事、老闆、下屬,甚至陌生人),一定會有意見、立場不一致的時候,也往往是衝突紛爭的開始。有個說法是每個人一輩子至少會遇到一次以上的法律事件,不管事件大小,難免會使當事人心情煩悶,徹夜難眠,因此印堂發黑、黑眼圈導致整個面相變差的情況也時有所見,也常因心有懸念,容易掛心訟事而忽略其他該注意的事情(譬如交通安全),運氣也會有所影響。除非你打定這輩子不與任何人有任何來往,否則要完全避免與人的紛爭,機率是微乎其微的。就連搭乘捷運電扶梯也會產生訟爭,不是嗎?
民俗另外有些說法,如以身上不小心產生小傷口就說這是「化血光」,去買較昂貴的物品就說這是「化破財」,不過應該沒有聽過要你去提告別人來「化官符」,因為這不切實際,看不出其高明之處。
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這麼規定著: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這樣的規定在110年1月21日開始施行,為了杜絕少數民眾會在法律上毫無理由的情況下刻意興訟的情形。這樣的濫訴不只騷擾對造當事人的生活,也會干擾司法的正常運作,已非實現司法正義與權利,而是被認為徒以癱瘓法院、損害他人權益為目的。也因此,配套的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第1、2項亦訂有罰則:
「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並準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然而,人生當中既然很難避免與人發生紛爭,我們倒是可以用另一個角度去看「官符」這件事情,求得平安:
將法院作為是處理紛擾的地方,建設性地解決你法律上困擾的功能,而不是將情緒過度投射產生負能量,這樣也會在訴訟上因論點失焦而吃虧;
如果對於進法院仍有排斥感,可以善用法院以外的機制排解糾紛,譬如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勞資爭議協商、仲裁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但筆者不建議雙方私下和解,很容易產生後遺症);
盡可能在日常生活中就保護自己。譬如開車採取防禦性駕駛的觀念,簽立重要合約時可事先有法律專業人士協助審閱或取得法律意見,言行也須三思後行(尤其涉及到可能貶損他人名譽時,或者盡量不要受人挑釁而出拳腳攻擊別人啊)。
要是卡到官司,請盡量保持平常心,把自己的身心顧好(雖然這不容易)。改編那首知名的歌名:「輸了你,贏了世界又如何?」,倘若最後訴訟結果是對你有利,然而你在訴訟過程中卻過度患得患失、坐立難安,把身體搞壞,即使最後得到「好」結果,但身體、精神狀況的惡化卻是很難回復的,更是得不償失。
至於律師因為主要以處理紛爭、訴訟為業務,開業時常受到「官司纏身」(意指可以接許多案件而獲得報酬)的賀詞,將原本負面的意思做正面的解讀。
龍年新年新希望,願你別官司纏身、官符不要來,若在讀文章的你是律師,就祝福你「官司纏身」,財源滾滾!
●作者:何仁崴/律師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今日廣場》歡迎來稿或參與討論,請附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文章歡迎寄至 opinion@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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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民俗文化中,覺得訴訟紛爭不是一件好事情,能免則免,因而有「訟終凶」之說。有空研究一下各寺廟的籤詩,幾乎不會鼓勵你要爭訟到底,常常會勸和或者做出某種程度的退讓,以脫離訴訟之累。
如果你對紫微斗數有興趣,可以觀察到每個人的命盤都會存在「官符」,跟主小人存在的「蜚廉」、主疾病的「病符」、主孤獨的「孤辰、寡宿」一樣,這些名詞的存在看了很不舒服,但這些就是會遇到的人生課題。
尤以只要是人際關係(父母、夫妻、兄弟姊妹、子女、朋友、同事、老闆、下屬,甚至陌生人),一定會有意見、立場不一致的時候,也往往是衝突紛爭的開始。有個說法是每個人一輩子至少會遇到一次以上的法律事件,不管事件大小,難免會使當事人心情煩悶,徹夜難眠,因此印堂發黑、黑眼圈導致整個面相變差的情況也時有所見,也常因心有懸念,容易掛心訟事而忽略其他該注意的事情(譬如交通安全),運氣也會有所影響。除非你打定這輩子不與任何人有任何來往,否則要完全避免與人的紛爭,機率是微乎其微的。就連搭乘捷運電扶梯也會產生訟爭,不是嗎?
民俗另外有些說法,如以身上不小心產生小傷口就說這是「化血光」,去買較昂貴的物品就說這是「化破財」,不過應該沒有聽過要你去提告別人來「化官符」,因為這不切實際,看不出其高明之處。
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這麼規定著: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這樣的規定在110年1月21日開始施行,為了杜絕少數民眾會在法律上毫無理由的情況下刻意興訟的情形。這樣的濫訴不只騷擾對造當事人的生活,也會干擾司法的正常運作,已非實現司法正義與權利,而是被認為徒以癱瘓法院、損害他人權益為目的。也因此,配套的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第1、2項亦訂有罰則:
「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並準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然而,人生當中既然很難避免與人發生紛爭,我們倒是可以用另一個角度去看「官符」這件事情,求得平安:
將法院作為是處理紛擾的地方,建設性地解決你法律上困擾的功能,而不是將情緒過度投射產生負能量,這樣也會在訴訟上因論點失焦而吃虧;
如果對於進法院仍有排斥感,可以善用法院以外的機制排解糾紛,譬如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勞資爭議協商、仲裁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但筆者不建議雙方私下和解,很容易產生後遺症);
盡可能在日常生活中就保護自己。譬如開車採取防禦性駕駛的觀念,簽立重要合約時可事先有法律專業人士協助審閱或取得法律意見,言行也須三思後行(尤其涉及到可能貶損他人名譽時,或者盡量不要受人挑釁而出拳腳攻擊別人啊)。
要是卡到官司,請盡量保持平常心,把自己的身心顧好(雖然這不容易)。改編那首知名的歌名:「輸了你,贏了世界又如何?」,倘若最後訴訟結果是對你有利,然而你在訴訟過程中卻過度患得患失、坐立難安,把身體搞壞,即使最後得到「好」結果,但身體、精神狀況的惡化卻是很難回復的,更是得不償失。
至於律師因為主要以處理紛爭、訴訟為業務,開業時常受到「官司纏身」(意指可以接許多案件而獲得報酬)的賀詞,將原本負面的意思做正面的解讀。
龍年新年新希望,願你別官司纏身、官符不要來,若在讀文章的你是律師,就祝福你「官司纏身」,財源滾滾!
●作者:何仁崴/律師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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