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19日電)保安警察第四總隊林姓警員涉侵入同隊宋姓小隊長寢室,2次共偷5千元,法院將林員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各處9月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保安警察第四總隊林姓警員身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竟利用身為警員可進入小隊長寢室機會,懷不法意圖,分別在民國112年9月3日下午2時多及6日晚間8時56分,侵入保安總隊宋姓小隊長寢室內,竊取放置在床上的皮包內現金,分別得逞3千元、2千元。
法院審理時,林員坦承竊取小隊長皮包內現金,但辯稱非在執行職務時竊盜,平常辦公上班時,都會去小隊長寢室泡茶,寢室可自由進出,應不構成假借職務及侵入住宅的加重要件。
法官認為,林員是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警員,為公務員,利用職務上得以進入小隊長寢室的機會,徒手竊取皮包內現金,即是假藉職務機會,以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的竊盜罪,根據刑法所載侵入住宅竊盜罪,所謂「住宅」,即指人類日常居住場所。
法官審酌,林員身為警員,竟為一己私利,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的觀念,且以假借職務、侵入住宅方式,為本案加重竊盜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實屬不該;因此,以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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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時,林員坦承竊取小隊長皮包內現金,但辯稱非在執行職務時竊盜,平常辦公上班時,都會去小隊長寢室泡茶,寢室可自由進出,應不構成假借職務及侵入住宅的加重要件。
法官認為,林員是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警員,為公務員,利用職務上得以進入小隊長寢室的機會,徒手竊取皮包內現金,即是假藉職務機會,以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的竊盜罪,根據刑法所載侵入住宅竊盜罪,所謂「住宅」,即指人類日常居住場所。
法官審酌,林員身為警員,竟為一己私利,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的觀念,且以假借職務、侵入住宅方式,為本案加重竊盜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實屬不該;因此,以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