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詐欺案赫然發現,有一群律師疑與詐團合作,疑擔任「軍師」角色,被詐團備註是「朋友」,涉透過陪同詐團成員偵訊,或向法院調閱檢察官聲押卷證的機會,將調查內容回報詐團,檢調日前針對6名可疑律師發動偵查,訊後將鄭姓、楊姓、李姓3名律師羈押禁見;但鄭等3人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15)日駁回,不得再抗告。
高院合議庭認為,北院以鄭姓、楊姓、李姓被告涉犯《刑法》洩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羈押事由,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3人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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