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吳睿騏桃園5日電)桃園市敬鵬工廠大火造成6消防員和2移工身亡,桃園地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處6人有期徒刑3至8月,緩刑2至3年不等。桃檢今天表示,參考類似判決認為刑度實有輕縱之嫌,將依法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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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7年桃園市敬鵬工廠大火造成6消防員和2移工身亡,董事長黃維金等6主管被認定有疏失,桃園地方法院近日判決,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處6人有期徒刑3至8月,緩刑2至3年不等。

桃檢上午發布新聞稿表示,法院雖以事證明確且被告6人均坦承犯行,判處各3到8月有期徒刑,卻以已經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捐贈環保基金等予以緩刑宣告,並繳交公益金新台幣5萬元至50萬元不等。

桃檢指出,被告黃維金等6人分別擔任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兼董事長、副總經理、經理、環工課長及環保工程師等職,敬鵬公司為員工3300餘人上市跨國公司,107年度營業額為201億7388萬元,盈餘達3億7506萬元,身為專業經理人或工程師對消防設施建置及防火設施等,應有更高注意義務及標準。

桃檢說,6人卻仍未以不燃材質構製風管、擅自建築違章建物、破壞消防區劃及間隔,甚至長達14年未按時清潔排熱風管,使熱排風管內壁冷凝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即易燃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滯留管壁內,導致遇火燃燒、助長蔓延,足認火災並非不能避免,而是被告等專業經理人長期忽視工安所致。

桃檢表示,火災發生後,桃園市消防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救災,卻因專業經理人等的輕忽漠視,導致7名消防員受困長達3至7小時,造成國家培養多年的6名消防員殞命,以及2名泰籍勞工共8人不幸罹難,影響國際形象甚鉅,無可彌補的傷痛豈是和解金錢可彌補。

桃檢表示,但原審卻只有諭知3月至8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5萬元至 50萬元不等的公益金,對被告經營事業所獲得利益懸殊甚鉅顯然不合比例原則,更不足以讓事業經營者引以為戒, 以加強投資工作安全之措施及設備,避免工安災害發生。

桃檢參考司法院類似判決刑度資訊檢索系統,與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276條第2項類似判決4903件,此類案件宣告刑度的99% 均為有期徒刑,平均刑度達7.5個月,最高刑度達4年2月相較,此案判決宣告刑度實有輕縱之嫌,將依法提起上訴。(編輯:張銘坤)113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