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製作人王治平前妻、填詞人范中芬前年向法院提起自訴,控告王治平未經她授權,偽造她的簽名簽署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涉嫌偽造文書。新北院判處王治平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王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31)日逆轉改判無罪。
高院在撤銷改判理由中提到,王治平於1994年間與范中芬及子女移民美國後,因工作需要往返台美兩地,並於1999年8月2日以范女名義填寫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作曲家及作詞家入會申請書時,同時留存范女在洛杉磯住處電話,並未刻意隱匿范女聯絡方式。
高院認為,雖王、范於2002年登記離婚,然離婚前後,雙方曾多次相互授權他方處理唱片合約、租屋、戶籍等事宜,范女於另案偵訊時也稱,2009年間如要取得她寫歌詞的代理,應該與她或王治平聯絡,因王還在業界,負責在台灣賺錢,她在美國照顧家庭等,則王治平是否未經范中芬委託授權,擅自簽署契約即有疑義。
再者,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是因應2003年著作權法修正,補簽加入「公開傳輸權」的管理契約,僅屬補充性質,王治平為此代理簽署新版管理契約,難認主觀上有偽造私文書的犯意,改判無罪,僅范女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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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雖王、范於2002年登記離婚,然離婚前後,雙方曾多次相互授權他方處理唱片合約、租屋、戶籍等事宜,范女於另案偵訊時也稱,2009年間如要取得她寫歌詞的代理,應該與她或王治平聯絡,因王還在業界,負責在台灣賺錢,她在美國照顧家庭等,則王治平是否未經范中芬委託授權,擅自簽署契約即有疑義。
再者,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是因應2003年著作權法修正,補簽加入「公開傳輸權」的管理契約,僅屬補充性質,王治平為此代理簽署新版管理契約,難認主觀上有偽造私文書的犯意,改判無罪,僅范女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