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勞工工作狀況、對工作環境的滿意及職涯規劃等情形,勞動部以參加勞保的本國勞工為調查對象,按年辦理「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今(29)日公布112年調查結果,74.6%勞工對整體工作感到滿意;41.2%近1年有加班,平均每月加班13.4小時,但有15.4%曾沒有領到加班費或換取補休;24.5%勞工近1年曾在下班後接獲服務單位以電話、網路、手機App或Line等通訊形式交辦工作。
此次「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共計回收有效樣本4,095份,112年調查勞工對整體工作感到滿意的比率為74.6%,較111年調查上升1.2個百分點,感到普通者占22.4%,感到不滿意者占3%。
對整體工作感到滿意者之各項目滿意比率,以「性別工作平等」97.3%最高,其次為「同事間的相處與友誼」96.1%,「工作場所」94%居第3;對整體工作感到不滿意者的各項目不滿意比率,以「人事考核升遷制度」82.6%居首,其次為「工資」64.3%,「員工申訴管道之暢通」60%居第3。
112年調查勞工近1年(111年6月至112年5月)有延長工時(加班)者占41.2%,較111年調查下降0.8個百分點,其中有延長工時者的平均每月延長工時為13.4小時。
按行業別觀察,以電力及燃氣供應業有延長工時占63.1%最高,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運輸及倉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亦均在5成以上。
依112年調查勞工近1年延長工時統計,每次均有領到加班費或換取補休者占84.6%,較111年上升0.5個百分點;6.6%偶爾沒有領到加班費或換取補休、8.8%從來沒有或經常沒有收到。
按行業別觀察,從來沒有或經常沒有領到加班費或換取補休者的占比,以不動產業19.6%最高,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16.4%位居第2,批發及零售業以12.9%居第3名,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與製造業亦均逾1成。
勞動部有提供加班費試算系統,1955專線則提供勞動契約、工資、工時等相關諮詢服務,若發生勞資爭議,將會協助轉介保障的權益並提供法律扶助資訊。
另外,調查顯示,勞工近1年曾在下班後接獲服務單位以電話、網路、手機App或Line等通訊形式交辦工作占24.5%,較111年下降0.7個百分點。
接獲交辦且當下即執行工作者占17%,執行工作地點(可複選)是回服務單位者占5.1%,在非服務單位執行占13.4%,其中後者平均每月實際執行工作時數為4小時。
對於下班後,主管「敲我」,是否可不讀不回?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9條等規定,勞工只有在表定的上班時間內,有提供勞務的義務,下班或休假期間若要勞工提供勞務,必須經過工會、勞資會議或勞工同意,若未徵得同意,雇主不得強制加班。
也就是說,下班時間,公司仍不斷用LINE、簡訊等交辦工作,勞工可以不同意加班、不予理會,若被公司逼迫,勞工有權向當地勞工局提出檢舉;另外,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加班,自然就該給加班費,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甚至要加倍發給。
104人力銀行資深副總經理暨人資長鍾文雄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指出,但老闆若只是透過通訊軟體詢問工作進度、確認工作事項等,不會用到下班時間額外工作,就不算加班;若收到指令、因而展開工作,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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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整體工作感到滿意者之各項目滿意比率,以「性別工作平等」97.3%最高,其次為「同事間的相處與友誼」96.1%,「工作場所」94%居第3;對整體工作感到不滿意者的各項目不滿意比率,以「人事考核升遷制度」82.6%居首,其次為「工資」64.3%,「員工申訴管道之暢通」60%居第3。
112年調查勞工近1年(111年6月至112年5月)有延長工時(加班)者占41.2%,較111年調查下降0.8個百分點,其中有延長工時者的平均每月延長工時為13.4小時。
按行業別觀察,以電力及燃氣供應業有延長工時占63.1%最高,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運輸及倉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亦均在5成以上。
依112年調查勞工近1年延長工時統計,每次均有領到加班費或換取補休者占84.6%,較111年上升0.5個百分點;6.6%偶爾沒有領到加班費或換取補休、8.8%從來沒有或經常沒有收到。
按行業別觀察,從來沒有或經常沒有領到加班費或換取補休者的占比,以不動產業19.6%最高,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16.4%位居第2,批發及零售業以12.9%居第3名,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與製造業亦均逾1成。
勞動部有提供加班費試算系統,1955專線則提供勞動契約、工資、工時等相關諮詢服務,若發生勞資爭議,將會協助轉介保障的權益並提供法律扶助資訊。
另外,調查顯示,勞工近1年曾在下班後接獲服務單位以電話、網路、手機App或Line等通訊形式交辦工作占24.5%,較111年下降0.7個百分點。
接獲交辦且當下即執行工作者占17%,執行工作地點(可複選)是回服務單位者占5.1%,在非服務單位執行占13.4%,其中後者平均每月實際執行工作時數為4小時。
對於下班後,主管「敲我」,是否可不讀不回?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9條等規定,勞工只有在表定的上班時間內,有提供勞務的義務,下班或休假期間若要勞工提供勞務,必須經過工會、勞資會議或勞工同意,若未徵得同意,雇主不得強制加班。
也就是說,下班時間,公司仍不斷用LINE、簡訊等交辦工作,勞工可以不同意加班、不予理會,若被公司逼迫,勞工有權向當地勞工局提出檢舉;另外,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加班,自然就該給加班費,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甚至要加倍發給。
104人力銀行資深副總經理暨人資長鍾文雄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指出,但老闆若只是透過通訊軟體詢問工作進度、確認工作事項等,不會用到下班時間額外工作,就不算加班;若收到指令、因而展開工作,才算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