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18)日表示,金檢發現法國巴黎人壽台灣分公司及法國巴黎產險,有違反壽險與產險分業經營原則的情事,兩家公司治理運作及內控制度有重大缺失,因此,對法巴人壽核處新台幣900萬元罰鍰,對法巴產險核處600萬元,並對法巴人壽予以糾正,停止分公司負責人職務6個月,調降資訊部主管每月月薪30%,為期6個月。
金管會保險局進一步說明,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的母公司法國巴黎保險控股公司設有亞太區總經理一職,由其指派台灣區總經理1人,負責管理台灣區相關事宜,但金檢時卻發現,台灣區總經理對於兩家分公司的業務運作具核決權限,且法巴產險、法巴人壽的負責人及法巴人壽高階主管,同時擔任台灣區組織職務,致同時具有核決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業務之權限,不符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
此外,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對於資訊作業委外事項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有未事先取得金管會核准。同時,法巴人壽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提供的收入或財務證明採取簡化核保措施,未落實財務核保,也有未經核決主管同意即逕行通知受託機構辦理資訊專案開發事宜,辦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相關評估作業有由台灣區組織主導,而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總務作業係委外處理,有超逾金管會所訂委外事項範圍,並將檢查報告交付與分公司職務無關的人保管。
保險局強調,保險業資金多來自於保戶,從事各項業務經營須秉持公司治理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為之,並應責成相關負責人落實公司治理,且應要求公司各部門人員恪遵法令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公司內部指揮、負責體系要明確,不得有因非權責人員涉入公司營運事項而違背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保險局也呼籲,保險業應要求負責人落實執行公司治理,建立重視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之企業文化,以健全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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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對於資訊作業委外事項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有未事先取得金管會核准。同時,法巴人壽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提供的收入或財務證明採取簡化核保措施,未落實財務核保,也有未經核決主管同意即逕行通知受託機構辦理資訊專案開發事宜,辦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相關評估作業有由台灣區組織主導,而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總務作業係委外處理,有超逾金管會所訂委外事項範圍,並將檢查報告交付與分公司職務無關的人保管。
保險局強調,保險業資金多來自於保戶,從事各項業務經營須秉持公司治理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為之,並應責成相關負責人落實公司治理,且應要求公司各部門人員恪遵法令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公司內部指揮、負責體系要明確,不得有因非權責人員涉入公司營運事項而違背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保險局也呼籲,保險業應要求負責人落實執行公司治理,建立重視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之企業文化,以健全公司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