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蘇震清5年前分別收受前太流董事長李恒隆的100萬元政治獻金,以及不詳捐贈者的260萬元政治獻金,遭監察院合計裁處罰鍰116萬元,沒入360萬元,蘇不服處分,提訴願遭駁後,改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兩項處分並無違法,今(11)日判決駁回。可上訴。
蘇震清於2019年12月30日收受李恒隆假借傑合公司名義,捐贈100萬元政治獻金,蘇未盡收受後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的政治獻金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返還或繳庫,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遭監察院裁罰24萬元並沒入違法收受的100萬元。
蘇震清指示辦公室主任余學洋於2019年12月19日收受黃蓁蓁交付,捐贈者不詳的260萬元政治獻金,且未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政治獻金」專戶、未開立受贈收據,隱匿未登帳而故意不實申報,再遭監察院裁罰92萬元並沒入260萬元。
北高行合議庭調查後,認蘇震清對李恒隆捐贈政治獻金並非毫不知情,且指示余學洋代為處理,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裁罰及沒入,於法並無不合;關於第二項處分,合議庭認為,蘇震清明知黃蓁蓁交付的260萬元是政治獻金,竟仍交代余學洋無須存入政治獻金專戶,不必開立受贈收據,故意不實申報,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裁處並沒入,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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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震清指示辦公室主任余學洋於2019年12月19日收受黃蓁蓁交付,捐贈者不詳的260萬元政治獻金,且未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政治獻金」專戶、未開立受贈收據,隱匿未登帳而故意不實申報,再遭監察院裁罰92萬元並沒入260萬元。
北高行合議庭調查後,認蘇震清對李恒隆捐贈政治獻金並非毫不知情,且指示余學洋代為處理,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裁罰及沒入,於法並無不合;關於第二項處分,合議庭認為,蘇震清明知黃蓁蓁交付的260萬元是政治獻金,竟仍交代余學洋無須存入政治獻金專戶,不必開立受贈收據,故意不實申報,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裁處並沒入,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