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檢署於日前接獲情資,指出「統一○○黨」屏東分會會長張○○、總幹事黃○○涉嫌招攬他人赴陸旅遊接受招待,疑有介選情事,乃指派林冠瑢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及屏東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共同偵辦,2人招攬多人赴陸接受落地招待,鼓吹「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等言論,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張、黃2人羈押禁見獲准。
經專案小組調查蒐證後,於民國1月4日持屏東地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張姓、黃姓嫌疑人之住處執行搜索,並傳喚2人及受招募前往大陸地區接受招待旅遊之民眾共二十餘人到案說明,查悉張、黃分別於民國112年9月、10月間,受中國國台辦所屬地區台辦官員所託,招募屏東地區民眾前往大陸地區湖南省及山西省接受落地招待,團員前往大陸地區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行程費用均由大陸政府資助,且行程中均有台辦人員到場參與,鼓吹「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等言論。
張、黃2人復於去年12月23日在「統一○○黨」屏東分會社員大會上,公開發表支持特定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及特定政黨之言論,疑似受大陸地區國台辦實質掌控之組織資助,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候選人宣傳、支持及違反反滲透法第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投票行賄等罪嫌。
經檢察官訊問被告張、黃後,認2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於113年1月5日凌晨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經屏東地院於1月5日14時召開羈押庭,承辦檢察官親自到庭論述,獲得法院支持,於近18時許裁定被告2人應予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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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黃2人復於去年12月23日在「統一○○黨」屏東分會社員大會上,公開發表支持特定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及特定政黨之言論,疑似受大陸地區國台辦實質掌控之組織資助,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候選人宣傳、支持及違反反滲透法第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投票行賄等罪嫌。
經檢察官訊問被告張、黃後,認2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於113年1月5日凌晨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經屏東地院於1月5日14時召開羈押庭,承辦檢察官親自到庭論述,獲得法院支持,於近18時許裁定被告2人應予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