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彰化縣4日電)彰化縣喬友大樓火警造成4死,檢方起訴商旅負責人蔡進峰等3人,彰化地院認為3人有22分鐘可因應,卻未有作為,考量已與房客及死者家屬和解,分別判處6至10月徒刑,均緩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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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喬友百貨舊大樓改裝的防疫旅館,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晚間發生大火,造成4死,其中1人為消防員。當時發生火警時,位在大樓7樓到9樓的百香果商旅為防疫旅館,旅館火災警報器響起,商旅負責人蔡進峰勘查7到9樓未發現火災,以擴音告知房客「消防測試中,勿慌張」,並將授信總機電源關閉。

檢方認為,蔡進峰及員工沈依倩、吳頌榮3人沒有在濃煙竄升上來前及時疏散房客,也沒有掌握黃金逃生時間向房客廣播,又將授信總機電源關閉,讓房客誤以為警報解除,依涉及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彰化地方法院的判決書指出,喬友大樓發生火警時,南側中正路逃生梯間,因與起火點尚有相當距離,明顯適宜商旅房客向下避難使用,但蔡進峰等3人察覺火警當下,卻未能依照所訂的消防防護計畫,引導房客向下避難,僅被動仰賴消防人員前來救援。

法官認為,蔡進峰等3人足足約有22分鐘可因應火警,卻未有任何作為,反告知房客錯誤資訊,無法第一時間獲取正確訊息及時疏散,卻被動等待救援,使房客錯失逃生時機,造成3名房客吸入過多濃煙窒息導致缺氧性休克死亡,這與蔡進峰等3人的過失具有因果關係。

彰化地院審酌發生火警時,正逢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期間,蔡進峰等3人為防疫旅館從業人員,於火災發生時雖有疏散房客職責,卻擔心受隔離房客外出而受責罰,造成被動等待救援,終失最佳疏散時機,3人過失情節尚非重大,且考量3人於案件偵查、審理過程中,積極與房客及3名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或調解,並已全部履行和解、調解條件。

因此,蔡進峰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3年;吳頌榮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沈依倩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2年。

另外,彰化地院認為消防員陳志帆雖因執行消防救援任務而不幸死亡,但蔡進峰等3人對於陳志帆的死亡結果既欠缺預見可能性,也不具客觀可歸責性,陳志帆的死亡,無法證明蔡進峰3人涉有過失犯行。(編輯:謝雅竹)11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