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冠與台鋼集團旗下榮剛換股案,遭到大股東網銀國際質疑有損股東權益,連獨董也跳出來指控智冠妨礙執行獨董業務。為此,智冠28日回應表示沒有阻擋,因為現場有獨董帶來的外部律師因此希望簽保密協定。不過,獨董莊璧華今(30)日再發聲明表示,聘請專家協助是依據證交法獨董的權限,實際上智冠就是涉嫌阻止獨董執行業務,「本來說要給的資料,現在也還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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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解讀智冠與榮剛換股,是為了鞏固經營權,稀釋大股東網銀國際持股比例,這也讓網銀國際多次發出聲明,並喊話主管機關詳查此案,勿讓股權交換淪為操縱股價與控制董事會的工具。

網銀指出,以股價計算來看,這起換股案是場「新台幣53億元換32億元」的交易,並損害股東權益。而獨董莊璧華也跳出來指控智冠阻止他執行獨董業務,不讓他閱讀相關文件,指出智冠涉及違反《證交法》第14條之二第三項妨礙、拒絕及規避獨董執行業務規定為由,狀告金管會。

為此,智冠18日回應表示,從來沒有阻擋獨董履行職務。智冠指出,公布董事會議案前一天,也就是12月20日,莊璧華來智冠要求查閱資料照片、錄音譯文,由於莊璧華並未事前通知,且帶2位外部律師到場,公司為求謹慎要求簽署保密承諾書,但遭到拒絕。

針對智冠的說法,獨董莊璧華30日發出聲明表示,12月13日下午接獲智冠21日將討論與榮剛股份交換案,由於牽涉金額高達數10億元,因此12月18日發函通知智冠並副知主管機關,獨董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5條第3項及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4項準用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執行本獨立董事之業務,要求智冠補足股份交換案之議案相關資料。

莊璧華於12月20日親至智冠,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3項規定,獨董執行業務得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是證交法為使獨立董事發揮有效監督公司運作和保護股東權益所賦予獨立董事之權限。

但智冠要求獨董莊璧華、董事吳艾耘及執行業務之律師得簽署保密承諾書才會提供資料。莊璧華認為這就是故意以簽署保密承諾書為手段,阻饒相關人員執行業務,且也絕決提供董事會議案補充之資料。

莊璧華指出,當時智冠公司方表示,相關的文件資料沒法提供,隔天重訊就會出去,內部有必要性必須保護起來,且強調隔天重訊後,獨董也會拿到需要的資料。但事實上,獨董至今仍未收到,可見智冠自始即無配合提供之意。

莊璧華認為,智冠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3項之妨礙、拒絕及規避本獨立董事執行業務,以及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5條第3項之拒絕補足董事會會議資料等規定。

莊璧華希望智冠能尊重獨立董事職權,勿在此議題上發揮。請將此股權交換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確實提出,方為全體智冠公司股東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