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日前接獲境外勢力介選,招待選民赴陸旅遊之情資,於前(28)日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等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搜索相關處所及相關人員之通訊電磁紀錄(共12處),並通知北區、北屯區、西屯區8名里長、旅行社人員及里民等共37人到案進行調查與釐清。訊後裁定里長分別以3萬元元至10萬元交保或限制住居,里民則請回。
經查,張姓男子係旅行社人員,並由該旅行社黃姓負責人 (現為台灣觀光旅遊聯盟總會顧問及大陸地區廈門市集美區政協委員,滯留大陸未歸)指示負責安排張里長等8人及相關里民赴陸旅遊之行程。張姓里長等8人經黃姓負責人之接洽,受廈門市台辦辦公室之邀請,透過旅行社以每人新臺幣7500元遠低於市價之團費,分別於民國112年10月31至112年11月3日、112年12月7日至12月10日赴大陸地區廈門市集美區以兩岸社區交流座談名義接受落地招待,旅遊行程中並另與廈門市集美區台辦辦公室人員進行座談,以此不正利益行賄有投票權之里民。
本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旅行社人員及相關里長涉犯反滲透法第 7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86 條第 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受滲透來源委託、指示、資助,而對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等罪嫌,分別諭知張姓旅行社人員及張姓、黃姓、賴姓、廖姓、黃姓、賴姓等里長新臺幣10萬元至3萬元不等具保候傳。何姓、廖姓里長則則諭知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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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張姓男子係旅行社人員,並由該旅行社黃姓負責人 (現為台灣觀光旅遊聯盟總會顧問及大陸地區廈門市集美區政協委員,滯留大陸未歸)指示負責安排張里長等8人及相關里民赴陸旅遊之行程。張姓里長等8人經黃姓負責人之接洽,受廈門市台辦辦公室之邀請,透過旅行社以每人新臺幣7500元遠低於市價之團費,分別於民國112年10月31至112年11月3日、112年12月7日至12月10日赴大陸地區廈門市集美區以兩岸社區交流座談名義接受落地招待,旅遊行程中並另與廈門市集美區台辦辦公室人員進行座談,以此不正利益行賄有投票權之里民。
本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旅行社人員及相關里長涉犯反滲透法第 7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86 條第 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受滲透來源委託、指示、資助,而對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等罪嫌,分別諭知張姓旅行社人員及張姓、黃姓、賴姓、廖姓、黃姓、賴姓等里長新臺幣10萬元至3萬元不等具保候傳。何姓、廖姓里長則則諭知限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