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一名男子在路上看到17歲少女獨自騎自行車,心生歹念,假意問路接近,竟然使用電纜線勒少女脖子,強行將人拉到附近草叢性侵得逞,得逞後還試圖殺人,少女事後報警痛斥「當時感覺自己快死掉,我覺得他要殺我滅口」;花蓮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等3罪,判男子有期徒刑15年。
判決書指出,男子於2023年4月27日,看到17歲少女騎乘電動自行車行經花蓮縣新城鄉附近,騎車尾隨並假裝問路,趁少女停車時,隨即勒住少女頸部並強拉至附近草叢性侵得逞,男子擔心犯行曝光,佯稱要找地方讓少女清洗身體,便騎車載她至宮廟附近河堤,趁她走在前方時,趁機拿取電纜線勒其頸部,更奮力向上拉,導致她呼吸困難、暈眩、眼鼻出血,男子還不罷休,更持地上磚石欲打少女,直到少女哀求「不要殺她」,男子才停手。
為了避免少女報警,男子要求少女告知行動電話號碼、現居地址、家庭成員情況、就讀學校、年級,少女擔憂之後男子會找上門,脫身後立即報警。少女指出,男子勒住她脖子,並往上抬,「像上吊的方式一樣沒辦法呼吸,覺自己快死掉,我覺得他要殺我滅口」。對此,男子辯稱,拿起石頭是為了把石頭移開,沒有要打人意圖,勒頸只是要嚇她,沒打算殺人,也不知道少女未滿18歲。
法院認為,男子犯後雖坦承部分犯行,但始終否認有殺人犯意、持石欲打少女及知少女未滿18歲,犯後仍避重就輕,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且未與少女、少女父親達成和解,未實質補償少女及家屬損害。花蓮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9年,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年,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可上訴。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如果您或家人、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困擾,或是您知道有兒童、少年、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受到身心虐待、疏忽或其他嚴重傷害其身心發展的行為,請主動撥113,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受虐者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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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少女報警,男子要求少女告知行動電話號碼、現居地址、家庭成員情況、就讀學校、年級,少女擔憂之後男子會找上門,脫身後立即報警。少女指出,男子勒住她脖子,並往上抬,「像上吊的方式一樣沒辦法呼吸,覺自己快死掉,我覺得他要殺我滅口」。對此,男子辯稱,拿起石頭是為了把石頭移開,沒有要打人意圖,勒頸只是要嚇她,沒打算殺人,也不知道少女未滿18歲。
法院認為,男子犯後雖坦承部分犯行,但始終否認有殺人犯意、持石欲打少女及知少女未滿18歲,犯後仍避重就輕,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且未與少女、少女父親達成和解,未實質補償少女及家屬損害。花蓮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9年,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年,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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