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所高中附設國中部25日發生國三男同學,遭到隔壁班同學持彈簧刀刺傷頭部、頸部等要害,緊急送醫用葉克膜搶命,一度恢復生命跡象,不過仍因傷勢過重,最終在26日晚間不治,事件引發各界熱議,不少人質疑少年件處理法對於問題少年過度縱容;對此,律師何仁崴表示,縱使政策面盡量站在保護少年立場而給予較高的犯錯容忍度,開啟少年自新改過的機會,然而情節嚴重社會難以容忍的犯罪,仍然須經過刑事制裁,不能因為還在少年的階段就認為可以恣意妄為,不受刑罰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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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事發經過,25日中午林姓少女前往別班找自己的好朋友,但是校方曾宣導不要隨意去別人班級,因此遭到楊男驅趕,嗆「這又不是妳班」,事後少女心有不甘找到乾哥、郭男抱怨,因此郭男前往該教室找楊男理論,雙方在走廊爆發口角,豈料郭男竟掏出彈簧刀刺向對方的頸部等要害,後續楊男緊急送醫搶命,一度救回,不過在26日深夜傷重不治。

警方偵辦後認為,行兇的郭男與涉嫌教唆的林女涉犯情節重大、有殺人犯意,請示少年法庭,將2人以傷害罪改為殺人未遂送辦,移送少年法庭,法官裁定少年收容、少女責付監護人。不過,事件引發網路輿論,不少網友在Dcard、PTT、爆料公社等社群公布加害者與其友人的個人訊息、臉書貼文等,因此新北地院發布聲明稿,要求Dcard、PTT等社群媒體應即刻下架涉案少年的記事、照片等資料,並籲請民眾勿再轉傳,以免觸法。

面對本次案件,知名律師何仁崴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倘若少年的資訊遭到得知,難保不會引起更大的波瀾,後續的蝴蝶效應並非法律所樂見。

至於這案件的犯案少年有沒有受到緩刑的機會?何仁崴認為,本案無論係以殺人或傷害致死罪,基本上都不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4條第1項前段「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的要件獲得顯可憫恕減刑。假設以前開罪名的最低本刑刑度十年或七年觀之,仍要經過兩次減刑才有獲得緩刑的機會,獲得緩刑的機率相當有難度。和解並履行條件,是最常見的減刑原因,其他的可能原因就留待案件發展了。

何仁崴指出,少年件處理法的立法者還是希望少年能迷途知返,好好在少年觀護所或少年矯正學校中反省自己所作所為,出社會後避免再犯(監獄行刑法第4條),所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也在第81條第1項設計了「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

倘若這位少年最終被判九年徒刑,然後在少年觀護所或少年矯正學校服刑中表現良好確實有悛悔實據(譬如不犯錯、不滋生事端、有特殊優異表現等),在執行完前三年的刑期中就可以報假釋了,一旦假釋成功,還是要繼續受到保護管束直到假釋期間屆滿,以他律的方法盡可能地約束少年的行為。

最後,何仁崴也向民眾喊話,有興趣的人可以到司法院網站瀏覽「少年事件處理法特色」,好好認識一下這部立法者的用心巧思,不希望少年一旦犯錯就難以回頭的制度設計,盡可能地減少少年出社會後再度犯罪,將牢房當成自家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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