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IG上擁有超過34萬粉絲的小網紅「紅豆妹」,近年在網路上吸引大批粉絲喜愛,不少廠商都會找她業配。不過,由於紅豆妹的母親任職於桃園市警察局刑大人事室,同時也是粉專的實際管理者,遭到質疑違反公務人員不得兼職的規定,雖然她目前已經辭職,但仍遭移送懲戒法院,全案日前判決出爐,記過2次。
說得一口流利台語,在社群上相當受到網友喜愛的紅豆妹,今年滿5歲,而由於紅豆妹的臉書跟IG都是由母親經營,擔任警察的母親遭到質疑是否涉及違法《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不得在外兼職的規定,因此遭桃園市政府移送懲戒法院。
判決指出,廖女原在擔任桃園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自去年2月7日起在臉書、IG及YouTube等平台替5歲的紅豆妹置入商業廣告、宣傳及薦證代言產品,廖女也常配合入鏡演出,並收受勞務報酬,有商業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判決書也指出,紅豆妹在一年內一共接了104次的業配,廖女表示,女兒雖然未成年,但仍是獨立個體,她只是代為管理粉絲專頁,初衷只是為了替女兒紀錄生活點滴,後來爆紅才有經紀公司及廠商邀約廣告拍攝與業配,因女兒為未成年,有些合作是必須以勞務報酬領據請款,所以才由她填寫,報酬也都是作為女兒未來教育基金。
至於自己為何會入鏡演出影片,廖女則是表示「偶爾協助,並沒有額外收取個人報酬,並且從未影響過本職工作」,廖女提到「從警10餘年來,在工作上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從未有任何不法情事,且再引起爭議後,也已於今年9月18日辭職,希望藉此能夠平息風波。」
法院審理,認為紅豆妹是無行為能力的幼童,薦證代言產品之種類繁雜及行銷之品牌眾多,若非父母長期規劃費心培植如何做到,顯然是廖女所進行的商業行為,認定廖女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之不得經營商業,其行為足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因此判決廖女記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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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廖女原在擔任桃園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自去年2月7日起在臉書、IG及YouTube等平台替5歲的紅豆妹置入商業廣告、宣傳及薦證代言產品,廖女也常配合入鏡演出,並收受勞務報酬,有商業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判決書也指出,紅豆妹在一年內一共接了104次的業配,廖女表示,女兒雖然未成年,但仍是獨立個體,她只是代為管理粉絲專頁,初衷只是為了替女兒紀錄生活點滴,後來爆紅才有經紀公司及廠商邀約廣告拍攝與業配,因女兒為未成年,有些合作是必須以勞務報酬領據請款,所以才由她填寫,報酬也都是作為女兒未來教育基金。
至於自己為何會入鏡演出影片,廖女則是表示「偶爾協助,並沒有額外收取個人報酬,並且從未影響過本職工作」,廖女提到「從警10餘年來,在工作上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從未有任何不法情事,且再引起爭議後,也已於今年9月18日辭職,希望藉此能夠平息風波。」
法院審理,認為紅豆妹是無行為能力的幼童,薦證代言產品之種類繁雜及行銷之品牌眾多,若非父母長期規劃費心培植如何做到,顯然是廖女所進行的商業行為,認定廖女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之不得經營商業,其行為足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因此判決廖女記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