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國三學生為了幫「乾妹」出頭,結果持彈簧刀割喉別班男同學,導致男同學送醫搶救,所幸經過救治恢復心跳,但仍然還未脫險,校方也盼外界幫忙集氣。然而警方偵辦之後,也將行兇男學生及涉嫌教唆的少女雙雙依殺人未遂送辦,25日晚間10點多移送少年法庭。對此,律師林俊峰表示,少年犯以刀割頸造成大量失血,可能會被認定具有殺人犯意遭到判刑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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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2名男同學之間互不認識,也無心結,當時因準備午休,教室內有同學喧嘩,一名女同學到傷者班上找人聊天,傷者認為對方不能無故到非自己班級教室,引起女同學不滿,找來另一位男同學「乾哥」來理論,雙方因此發生爭執,最後男學生遭彈簧刀刺傷,頸脖與胸口均有刀傷,傷重送醫,經裝葉克膜搶救5小時,受傷男同學恢復呼吸心跳,但目前仍未脫離險境。

而警方在偵辦後,考量男同學生命垂危,且少女坦承教唆犯案,涉犯情節重大、有殺人犯意,經請示少年法庭,將2人以傷害罪改為殺人未遂送辦,於15日晚間10點多移送少年法庭。

▲今(25)日中午新北一所高中附設國中部,一名男學生遭同學持美工刀割喉命危。(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
▲昨(25)日中午新北一所高中附設國中部,一名男學生遭同學持美工刀割喉命危。(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
對此,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峰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俊峰表示,若少年持刀將被害人脖子割傷,造成大量失血,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可能會被認定具有殺人犯意,而要負殺人刑責。雖然刑法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但如果最後殺人罪成立,犯案少年仍極可能會被判刑坐牢。

至於民事部分,林俊峰說,依照民法規定,少年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少年行為時無識別能力,也需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加害少年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也要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頂新則表示,喉嚨為人身要害部位,為維持生命關鍵,若以利刃割傷喉嚨,將造成喉嚨有嚴重傷勢恐致死,少年可能構成刑法殺人未遂罪,雖然依刑法得減輕其刑,倘若少年涉犯重罪,仍會被判刑,只是未滿18歲之少年受刑人,應按性別分別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並非一般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