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翁姓高中教官接獲學生通報,指有學生販毒、吸毒,報警後順利破獲學生賣毒、向上溯源,但教育部認定他處置不當記過2次,他不服提行政訴訟盼撤銷,最高行政法院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教育部長潘文忠今(20)日表示,該名教官直接讓未成年學生到校外毒品交易地點等候,讓孩子陷於人身安全之中,嚴重違反緝毒通報作業要點,才是被記過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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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姓教官2019年11月15日接獲2名學生通報校內有學生販售並施用毒品,他報警抓涉毒學生,但這名學生的家長透過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陳情,認為翁的處置欠當,教育局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決議翁記過2次,教育部核定處分。翁姓教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案經教育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未詳盡調查,發回原審。

該案引發社會關注,外界認為翁姓教官抓到毒販,反而被記過不合理,但潘文忠今天受訪時表示,翁姓教官擔任學校毒品防制的承辦人,應該很清楚相關規範,教育部有訂定「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當學校單位知道校內學生涉入毒品問題,應該儘速通報,讓校外會透過密件通知檢警辦理。

潘文忠說,但翁姓教官收到通報後,未依照通報要點執行,反而讓學生去交易地點等候毒品,嚴重違反緝毒通報作業要點,也讓未成年孩子陷於嚴重人身安全之中。

潘文忠強調,翁姓教官並非因為報警而受處分,而是原本應站在保護學生、配合檢調作業程序為先,才是真正善盡保護學生也協助檢警的做法,「不應用這種類似釣魚的方式」,這才是翁姓教官被記過處分的主因。

教育部重申,對校園毒品零容忍、做法始終未變,教育單位需立即通報檢警單位,並保護提供資訊的學生人身安全,讓檢警儘速找出毒品源頭,才能真正保護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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