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職棒今(20)日下午4時將公布中信兄弟球員陳俊秀選手,由樂天挑選補償球員人選,其中,由於陳俊秀為A級自由球員,因此補償方式較為複雜,不過中職也有明定方式,《NOWnews今日新聞》也特別介紹自由球員補償制度。
首先要成為自由球員,第一要件為累計達到9個球季之選手,算法則是從一軍登錄天數來看,根據中職自由球員規定,登錄日數每1日以0.001比例計算,累計達0.125為1個球季。同一年度登錄日數超過125日僅視為一個球季,其餘日數不再計算。又或是年資累計達到8個球季之選手1.加入本聯盟時,大學就讀滿4年以上者,行使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2.以[應屆高中畢業生]身分加盟球員,不符合本項資格條件。取得自由球員(FA)權利者。
成為自由球員後,在台灣大賽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公告自由球員資格,符合資格者自公告隔日起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行使FA。今年共有23位選手符合資格,其中扣掉複數年約,屬於A級的自由球員有11位,其中只有鄭凱文、陳俊秀、王鏡銘、郭嚴文、王勝偉可行使。陳俊秀、鄭凱文確定行使權利。
陳俊秀以3年超過3000萬以上的金額轉隊,由於他是A級球員,月薪73萬元,根據規章,樂天桃猿可以挑選年薪125%或他的年薪75 %加上25人名單外球員一位,並且補償人員不得拒絕,否則就將引退。過去中職有2020年楊瑞承在賴鴻誠轉戰樂天桃猿後,富邦悍將挑選234萬轉隊費和楊瑞承,作為補強賴鴻誠的代價。
根據自由球員行使辦法第148條「補償規定」, 各球團應於每年開幕戰之隔日起算 3 個工作日內,將所 屬球員年度薪資總額排名前12之球員名單交與聯盟,行使 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分級如下: 1、A 級—排名第 1 至第12者; 2、B 級—排名第13 (含 )以下者。 任何球團欲與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結新年度合約 時,應依原球團所選擇之補償方式進行補償,原球團得經 審視新球團所提25人保護名單外之選手名簿後決定補償方式,
補償方式如下:
1、部分轉隊費及指定選手之補償:適用於A級選手。
(1)原屬球團須於獲得新球團所提出之選手名簿後,於 隔日起算 7 個工作日內,向聯盟表示欲締結合約之 選手,原屬球團得自該名簿中指定 1 名選手。若同 日指定補償之選手出現重複之情形時,該年度戰績 較差之球團擁有指定該選手之權利。
(2)新球團必須支付該選手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 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75 %(未稅)。若該選 手為第二次以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者,則轉隊費額 度為前次百分比之一半。
2、全額轉隊費之補償:
新球團必須支付該行使自由球員權利選手之原屬球團 轉隊費,其額度為A級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125%( 未稅), B 級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75%(未稅);若該 選手為第二次以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者,則轉隊費額 74 第 21 章 自由球員辦法 度為前次百分比之一半。
3、經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原屬球團指定之補償選手 ,其契約關係自聯盟確認該指定有效當日起,移轉於該指定球團。(105年 6 月29日、11月10日,106年 2 月 9 日、110年 4 月19 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修定)
(1)若補償選手於聯盟確認指定有效前,已與其原屬球團完成更新合約,則該指定球團應承擔其合約,不得另為不利補償選手之更改。
(2)若補償選手於聯盟確認指定有效前,尚未完成更新 合約,則該指定球團應斟酌補償選手之表現,議定 薪資及其合約內容,且該薪資額度不得少於其現行合約之薪資。
(3)若該補償選手拒絕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原屬球團指定,並通知聯盟其拒絕意思後,即由聯盟公告成為「任意引退選手」。新球團應改以不指定選手 之全額轉隊費補償與原屬球團。
(4)該補償選手欲申請復籍者,須依任意引退球員復籍 規定辦理,且原屬球團應退還新球團已支付之全額 轉隊費與部分轉隊費及指定選手間之差額,方得向 聯盟提出復籍申請。
4、前揭所有規定之補償,須於聯盟公布新球團與行使自由球員權利選手締結契約後 6 週內完成,新球團在補償程序完成後方得向聯盟辦理該選手之註冊。
5、宣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於宣告當年起下下年 度之11月30日(含)前與本聯盟其他球團締結合約者, 新球團必須依補償規定補償該選手之原球團;若在宣 告當年起之下下年度之12月 1 日(含)後與本聯盟其 75 第 21 章 自由球員辦法 他球團締結合約,則新球團無須依補償規定補償該選 手之原球團。(107年12月26日常務理事會議通過修定)
其實這樣的做法源自於日本職棒,日職也有所謂的薪資排行,根據日職規章,A級球員為前球團1-3名年薪球員,B為4-10名、11名之後以下為C級球員。舊球團可選擇金額補償或是人員加金錢補償,A級為年薪80%或28人名單外人員加50%年薪。B級球員新球團需支付年薪60%或是28人名單外人員加40%年薪,C級自由球員則不需要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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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自由球員後,在台灣大賽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公告自由球員資格,符合資格者自公告隔日起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行使FA。今年共有23位選手符合資格,其中扣掉複數年約,屬於A級的自由球員有11位,其中只有鄭凱文、陳俊秀、王鏡銘、郭嚴文、王勝偉可行使。陳俊秀、鄭凱文確定行使權利。
陳俊秀以3年超過3000萬以上的金額轉隊,由於他是A級球員,月薪73萬元,根據規章,樂天桃猿可以挑選年薪125%或他的年薪75 %加上25人名單外球員一位,並且補償人員不得拒絕,否則就將引退。過去中職有2020年楊瑞承在賴鴻誠轉戰樂天桃猿後,富邦悍將挑選234萬轉隊費和楊瑞承,作為補強賴鴻誠的代價。
根據自由球員行使辦法第148條「補償規定」, 各球團應於每年開幕戰之隔日起算 3 個工作日內,將所 屬球員年度薪資總額排名前12之球員名單交與聯盟,行使 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分級如下: 1、A 級—排名第 1 至第12者; 2、B 級—排名第13 (含 )以下者。 任何球團欲與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結新年度合約 時,應依原球團所選擇之補償方式進行補償,原球團得經 審視新球團所提25人保護名單外之選手名簿後決定補償方式,
補償方式如下:
1、部分轉隊費及指定選手之補償:適用於A級選手。
(1)原屬球團須於獲得新球團所提出之選手名簿後,於 隔日起算 7 個工作日內,向聯盟表示欲締結合約之 選手,原屬球團得自該名簿中指定 1 名選手。若同 日指定補償之選手出現重複之情形時,該年度戰績 較差之球團擁有指定該選手之權利。
(2)新球團必須支付該選手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 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75 %(未稅)。若該選 手為第二次以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者,則轉隊費額 度為前次百分比之一半。
2、全額轉隊費之補償:
新球團必須支付該行使自由球員權利選手之原屬球團 轉隊費,其額度為A級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125%( 未稅), B 級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75%(未稅);若該 選手為第二次以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者,則轉隊費額 74 第 21 章 自由球員辦法 度為前次百分比之一半。
3、經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原屬球團指定之補償選手 ,其契約關係自聯盟確認該指定有效當日起,移轉於該指定球團。(105年 6 月29日、11月10日,106年 2 月 9 日、110年 4 月19 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修定)
(1)若補償選手於聯盟確認指定有效前,已與其原屬球團完成更新合約,則該指定球團應承擔其合約,不得另為不利補償選手之更改。
(2)若補償選手於聯盟確認指定有效前,尚未完成更新 合約,則該指定球團應斟酌補償選手之表現,議定 薪資及其合約內容,且該薪資額度不得少於其現行合約之薪資。
(3)若該補償選手拒絕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原屬球團指定,並通知聯盟其拒絕意思後,即由聯盟公告成為「任意引退選手」。新球團應改以不指定選手 之全額轉隊費補償與原屬球團。
(4)該補償選手欲申請復籍者,須依任意引退球員復籍 規定辦理,且原屬球團應退還新球團已支付之全額 轉隊費與部分轉隊費及指定選手間之差額,方得向 聯盟提出復籍申請。
4、前揭所有規定之補償,須於聯盟公布新球團與行使自由球員權利選手締結契約後 6 週內完成,新球團在補償程序完成後方得向聯盟辦理該選手之註冊。
5、宣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於宣告當年起下下年 度之11月30日(含)前與本聯盟其他球團締結合約者, 新球團必須依補償規定補償該選手之原球團;若在宣 告當年起之下下年度之12月 1 日(含)後與本聯盟其 75 第 21 章 自由球員辦法 他球團締結合約,則新球團無須依補償規定補償該選 手之原球團。(107年12月26日常務理事會議通過修定)
其實這樣的做法源自於日本職棒,日職也有所謂的薪資排行,根據日職規章,A級球員為前球團1-3名年薪球員,B為4-10名、11名之後以下為C級球員。舊球團可選擇金額補償或是人員加金錢補償,A級為年薪80%或28人名單外人員加50%年薪。B級球員新球團需支付年薪60%或是28人名單外人員加40%年薪,C級自由球員則不需要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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