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瑞芳區爪峯里長簡明慧為尋求去年九合一選舉能連任,被控涉挪用里民繳交的中元普渡結餘款補助里民出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高院今(19)日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檢方上訴須符合速審法規定。
判決指出,2022年間,簡男為爪峰里的里長候選人。簡男為求順利當選,與「爪峰社區發展協會」張姓理事長,擅自將中元普渡活動的結餘款,作為爪峰里旅遊活動補助,並邀約里民參與「悠遊國旅嘉義二天一夜之旅」,補助參與者每人600元,且簡、張2人逐一登上遊覽車發表政績,請求里民支持他連任。
基隆地院判決簡、張2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高院認為,參加者共115人,除在籍里民78人外,尚包括未設籍於該里之參加者37人;卷證顯示,參加者沒有因為600元補助及遊覽車上宣揚政績,影響他們的投票意向。
高院合議庭認為,檢方沒有提出讓合議庭形成2人確有被訴犯行之確信心證,因不能證明犯罪,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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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判決簡、張2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高院認為,參加者共115人,除在籍里民78人外,尚包括未設籍於該里之參加者37人;卷證顯示,參加者沒有因為600元補助及遊覽車上宣揚政績,影響他們的投票意向。
高院合議庭認為,檢方沒有提出讓合議庭形成2人確有被訴犯行之確信心證,因不能證明犯罪,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