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3日為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勞動部近日通函給中央及地方相關單位,提醒當天為投票日,雇主應依法讓具投票權勞工放假1日,且工資照給;若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應不妨礙其投票,並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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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民國113年1月13日投票,中選會預估選舉人數約1950萬人、其中有102萬8000名首投族,選務人員將超過20萬人。

勞動部指出,中選會上週發函勞動部,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條之1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條之1規定,明年的投票日為了便利選舉區內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前往投票,當日依法為應放假之日。勞動部已將通函轉知各界提醒雇主,若要求勞工出勤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勞動部說明,1月13日投票日當天,具有投票權且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選舉當天放假「1日」是指1月13日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因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表示,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計算方式有3種類型:

一、 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的2小時給予正常薪資、返回工作的6小時,應給2倍薪資。

二、 原屬勞工的休息日:以加班規定發放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3以上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3以上

三、跨日班:投票前一天給予正常薪資、投票當天為薪資的2倍

至於媒體工作或批發零售業等,勞動部說,只要具投票權勞工的工時落在24小時之內,雇主都要加給工資,亦即「上班幾小時就要加倍相對的時數」。

勞動部提醒,若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的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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