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是民主的盛事,但每到選舉公告之後,就是媒體瑟瑟發抖、民眾無關遭殃的時刻,稍有不慎就可能觸法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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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日前發布選舉公告,同時也重申選前不得發布民調的規定;中選會稍早也明確表示,街訪或網路平台調查等方式,都算是選罷法所稱的民調,違法都會開罰。

台灣從1991年國會全面改選,至今已經超過30年,所有人都認為民主是常態,多數人都知道「選前10天不能發布民調」的規定,但過往被罰過的政治人物跟媒體真的不少:隨便google就可以看到:2009年總統馬英九被罰過、2016年謝長廷被罰過,三立被罰過、遠見被罰過。

近年中選會更是變本加厲,4年前電台主人持唐湘龍在節目中一段「如果妳(指蔡英文)每天看著民調的數字,妳其實根本就不需要競選,妳可能會覺得說我穩贏的,我的民調都大贏,我的民調是韓國瑜的3倍……」,也被中選會罰了50萬。如今連網路民調、街訪、乃至公佈網路聲量,都有違法之虞。

中選會對於民調的規定分為兩個時程,一是自選舉公告發布到選前10天、一日選前10天。今年的總統選舉公告發布是9月12日、立委選舉公告則是11月7日,在這段期間所有民調的發布,都必須載明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就連媒體報導也必須要載明。所以大家看到很多報導民調的網路新聞,後面都會附上一長串的調查資訊,而紙本的新聞因為沒有那麼多的版面,有時就乾脆捨棄這些報導。

而在選前10天,則是眾所周知的「不得發布、報導、散步、評論或引述任何有關選舉民意調查」。這樣的規定行之多年,一直都沒有太大的問題,大家也都決定避免假民調干擾選情,是對民主的一種保護;但當中選會認定越來越嚴的時候,就讓媒體和一般民眾都隨時陷入觸法的可能之中。

首先,無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都只有寫到「民意調查」、「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並沒有詳細定義何謂民調。按照一般人的認知或立法意旨,都應該是為了避免假民調誤導選民、影響選舉。

但中選會近年卻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都當成選罷法所稱的民意調查,於是街訪、網路平台調查,都被認定是民調,任何人在臉書開一個投票,即便只有小貓兩三隻,也可以算做民調;任何人在臉書上寫一句,「我們全家都支持XXX」、「我們班一半要投XXX」也算是民調,幾乎人民所有意見的表達都算民調,都有觸法的風險。

更進一步來看,網路的聲量、按讚數的統計,也都可以被認定為是民調,所以很多網路聲量公司,選前都把公開的聲量統計關掉,以免觸法。但FB、google這些外商大公司,卻從來不必受到任何約束,google trend(搜尋筆數)也從來沒關過。

其次,選前10天的規定,並不僅限於民調的發布,而是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自選舉公告發布以後的所有民調。在明年1月3日之後,即便你在臉書上寫一句「XXX今年10月的民調不好」,明明對選舉不會有任何影響,但都已經觸法。

我們是一個民主國家,多數人都以民主成就自豪,罵總統、罵官員、罵在野黨都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一部份,缺了這一塊我們的民主就不完整。但居然有一件事情,是在某一段時間連評論都評論不得,提一下就違法,這是多荒謬的事?

台灣並非一開始就有禁止發布民調的規定,是在1996年首次民選總統前、1995年制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時,才有了「政黨及任何人或法人代表不得於投票日前十日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當時的規定只有如此而已;到了2003年才加入了選舉公告發布到選前10日的民調應載明調查方法的規定,2005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跟進,然後一路越修規定越多。

理論上,民主化越久、越進步,民眾的判斷力就會好,對假民調的免疫力就會越來越強。但我們的政客嘴上高喊民主,心底卻怕死了民主,不斷的假民主之名,在《選罷法》上了一層又一層的枷鎖,就怕民眾接觸到民主的真相。所以把所有的民調不管真假,都變成不准議論、不准轉述、不准散布的東西。而民進黨執政後的中選會又變本加厲,把沒有人會當真的街訪、網路同溫層的取暖,通通都當成和民調一樣洪水猛獸,拿大砲打小鳥、拿選罷法恫嚇選民。

在所有民主國家,民調都是一向重要參考指標,民眾藉此更瞭解整個社會,並做出合宜的決定;台灣民眾對於假民調也早已司空見慣,越來越能做出正確的判斷,不容易被誤導。如今這樣兩部選罷法對言論自由的傷害、對民主的箝制,早就超過假民調,不管選後誰勝誰負,都該早日終結目前這個「超譯」選罷法、把自己凌駕於選民之上的中選會,並廢掉目前這些違反民主、箝制言論自由的條文,還民主一個乾淨的空間。


●作者:單厚之/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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