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12)日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的19條條文,勞動部指出,本次修法有6大重點,包括定期舉辦最低工資審議會、明定參採指標、完備議決與核定程序及行政院退回之重審機制等。部長許銘春表示,感謝立法院審議期間,朝野各黨團及立法委員的大力支持,才讓法案能順利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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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指出,本次通過的《最低工資法》共計19條,立法重點如下:

一、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定期審議

勞動部應設置由勞、資、政、學四方委員代表組成之最低工資審議會(下稱審議會),每年於第3季召開會議,透過社會對話機制,擬定具有共識的最低工資調整方案。

二、明確審議參採指標

定明「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為應參採指標,以維持勞工必需之購買力,並明定10項得參採指標,俾就整體經濟社會情勢綜合考量,讓審議機制兼具穩定與彈性。

三、完備議決與核定程序及行政院退回之重審機制

審議以共識決為原則,如無法達成共識,再以多數決作成決議。定明最低工資之核定實施程序,以及行政院不予核定審議通過之最低工資時,勞動部應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

四、建立跨領域研究小組先行評估機制

成立研究小組,成員涵括學者專家及與國家整體經濟社會情勢相關之部會代表。由該小組研析最低工資實施的影響,並就審議指標數據的變動幅度與未來變化綜合評估,作成研究報告及最低工資調整建議,提供審議會審議參考。

五、確保勞工最低工資權益並定明罰則

定明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倘有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地方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150萬元,且公布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六、與基本工資制度順利接軌

定明最低工資公告實施前,仍繼續適用原核定的基本工資數額,且首次訂定之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原基本工資。另,其他法規有關基本工資規定未及修正者,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