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看護工A女,一進雇主家裡即掉進地獄,行動、通迅都被限制,一天工作21小時家中大小事都包辦,動輒遭摑掌、踩踏、扭捏毆打,上廁所還計費1百元至1千元,看護時打瞌睡就遭拉去全身沖冷水,10個月來雇主僅給付薪資924元。台中地院日前宣判雇主一家3人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強制勞力剝削罪」分別判處10月至1年徒刑,和解金80萬元,並應向公庫支付共40萬元,都須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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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公司之通譯人員於今(112)年3月1日接到A女的求救電話,派員前往查訪時還遭雇主家人阻擋入內,於翌日才順利將A女救出帶離。仲介公司人員見A女全身傷痕且工作10個月竟僅拿得924元之報酬,顯然是嚴重的違法案件而報警。


據調查,A女對臺灣環境陌生、不熟諳通用語言,除無親友外,A女之護照、居留證、健保卡、金融帳戶存摺、手機等重要證件均由文姓雇主家人保管。A女平日除了照護臥病在床的文姓雇主,亦須處理住家1樓、3樓、4樓家事雜務,致A女之工作時間自清晨6時30分許,至翌日凌晨3時許始能休息,每日工作時間長達21個小時。


雇主家人若不滿A女之工作情形,即會施以摑掌、拉扯其頭髮、徒手毆打其眼睛、耳朵、以腳踩踏其手背、腳背、扭捏其手臂等強暴行為,致A女因而受有臉部部位鈍傷、左側前胸壁挫傷、背部部位挫傷、右側手部挫傷、眼部挫傷、左大腿部位挫傷、右腳掌腫大瘀青等傷害。A女曾因過累而打瞌睡,即被拉至浴室沖冷水,還以蓮蓬頭強灌水至A女嘴巴、再以電扇吹當時全身濕冷之A女,以此方式凌虐。雇主家人還曾以A女外衣骯髒為由,要求A女餵食雇主時,要脫去外衣僅穿著內衣褲,更持剪刀剪斷A女之內衣,以不人道方式凌虐、羞辱A女。


自111年7月間起,A女夜間須睡於雇主床邊地上之薄墊,禁止A女上廁所,如A女最終仍無法忍耐要上廁所時,每次要給100元至1000元不等之金額,致A女幾乎鎮日無法上廁所、亦禁止A女洗澡時不能把門關上。為了苛扣A女薪資,雇主家人曾以打破藥酒1瓶須賠償5萬元、A女自己的洗衣費要扣1萬元;每月與A女會算薪資時,會將款項由A女點收完畢後,再強將金額全數或大部分取走。經計算自111年5月3日起至112年3月2日止,10個月期間僅給付A女924元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