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因紅火案纏訟17年,最高法院撤銷更二審無罪判決後,經高院更三審審理後,合議庭認為,辜等3人並無為自己或紅火公司不法利益的意圖,或損害中信金、中信銀的意圖,也無法證明有洗錢、間接操作股價等犯行,今(30)日撤銷一審有罪判決,仍判辜仲諒3人無罪,檢方仍可上訴,且不受速審法限制。
高院行政庭長王屏夏表示,更三審認為,中信銀行依照當時公平市價,將結構債出售紅火公司以後,紅火因為贖回結構債而發生的差額獲利,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認為應該要歸屬於中信銀行或中信金控;且無論辜仲諒等人當時是否決定繼續持有結構債,或是立即贖回,或是出售給第三人,中信銀行都沒有辦法賺取到差額獲利,甚至可能蒙受更大損失。
更三審指出,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無論是否有違背職務出售結構債,都沒有辦法認定會發生損害中信金控或中信銀行,也因此難以認定辜等人在主觀上具有背信的犯罪故意。
更三審認為,辜等3人被訴不合營業常規交易部分,依照中信銀行95年度Q1、Q2財報,針對出售結構債所認列的處分利益,確定為美金779萬8389元,中信銀仍獲有利益;依照當時中信銀必須出售或處分結構債,才能使中信金控符合併購兆豐金控申請案的適法性要求,在此條件下,很難認定此交易屬於非常規交易。
其餘指控,包括:辜仲諒被訴向金控子公司的交易對象收受不當利益、洗錢、內線交易、相對委託成交、間接操縱股價等,更三審認為,依照檢察官所提事證,均無法證明辜成立這些犯行,因此認為仍為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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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三審指出,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無論是否有違背職務出售結構債,都沒有辦法認定會發生損害中信金控或中信銀行,也因此難以認定辜等人在主觀上具有背信的犯罪故意。
更三審認為,辜等3人被訴不合營業常規交易部分,依照中信銀行95年度Q1、Q2財報,針對出售結構債所認列的處分利益,確定為美金779萬8389元,中信銀仍獲有利益;依照當時中信銀必須出售或處分結構債,才能使中信金控符合併購兆豐金控申請案的適法性要求,在此條件下,很難認定此交易屬於非常規交易。
其餘指控,包括:辜仲諒被訴向金控子公司的交易對象收受不當利益、洗錢、內線交易、相對委託成交、間接操縱股價等,更三審認為,依照檢察官所提事證,均無法證明辜成立這些犯行,因此認為仍為無罪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