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市清潔隊江姓、謝姓2名隊員,於清運路線時,共計45次偏離路線,駕駛清潔車繞道羅姓友人開設的蔬菜店,幫羅男載運廢棄菜葉,因載運的屬須付費的事業廢棄物,非一般家戶垃圾,江姓、謝姓隊員等同圖利羅男約7萬多元,案經台東地院審理,依貪污罪各判刑2年、1年8月,並緩刑及褫奪公權3年,需支付公庫25萬、18萬元,蔬菜商羅男判緩刑、褫奪公權3年、支付公庫20萬元。
判決書指出,江男與謝男為台東市公所清潔隊隊員,江男為駕駛員、謝男為隨車清潔隊員,與蔬菜商羅男為好友,2人共同負責依清潔隊排定之清運路線,清運一般家戶廢棄物與廚餘,並運至垃圾掩埋場。而江男與謝男2人,為使羅男規避清運事業廢棄物之規費,竟偏離原定清運路線,繞道至羅男的蔬菜店,幫其載運廢棄菜葉,共計39次;謝男請假時,江男開車另載3名不知情的清潔隊員,6次偏離路線到羅男倉庫載廢棄物。
據了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及「台東市公所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運代處理收費標準」,每公噸進場應繳交4800元規費,羅男所經營之營業蔬菜,以及保麗龍、塑膠籃等廢棄物,屬事業廢棄物,須向市公所申請並繳交規費後,才能清運。而江男與謝男違規幫羅男運載廢棄物,使羅男得免向市公所申請並繳交約7.4萬元規費,屬之不法利益,因此台東地院審理後,依法將江男、謝男及羅男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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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及「台東市公所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運代處理收費標準」,每公噸進場應繳交4800元規費,羅男所經營之營業蔬菜,以及保麗龍、塑膠籃等廢棄物,屬事業廢棄物,須向市公所申請並繳交規費後,才能清運。而江男與謝男違規幫羅男運載廢棄物,使羅男得免向市公所申請並繳交約7.4萬元規費,屬之不法利益,因此台東地院審理後,依法將江男、謝男及羅男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