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一名陳姓男子,使用虛擬身分證號,在去(2022)年3月至9月間,向台鐵訂了13張車票,費用合計2541元,其中一張退票後,以信用卡線上刷卡付費12張車票,共支付2469元;新竹地方法院認為,陳男此行為足以損害其他旅客訂票權益,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刑3個月,不予緩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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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陳姓男子從去年3至9月間,陸續在其住處及公司使用網路雙鐵訂票應用程式,輸入虛擬身分證統一編號進入台鐵訂票系統後,以偽造虛擬身分證號訂購車票共13張,共計費用為新台幣2541元,雖後續取消1張車票,但仍以信用卡線上刷卡付費12張車票,共支付2469元,足以損害台鐵對網路訂票管理正確性及一般旅客訂購車票權益。

案經警方調閱台鐵訂票系統訂票紀錄發覺有異而查獲,陳男犯後否認犯行,法官認其行為,損害台鐵對於訂票系統資料管理正確性及大眾訂票權益,所為應予譴責,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且不予緩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