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日前與女大生發生行車糾紛,但沒報警,反而以「做愛、開房間」為抵付賠償金的條件,遭女大生提出性騷擾申訴,監察院今(14)日通過陳立儒的彈劾案,對此,台北地檢署表示,「尊重」,重申在獲悉本案後,立即展開相關調查,先後將性騷擾部分函送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行政懲處部分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11月3日也做出決議,認為陳立儒有懲戒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檢評會調查,陳立儒今年5月21日晚間9時騎腳踏車,行經台北市萬華區某巷口,與騎乘機車的女大生發生碰撞,雙方都沒受傷也沒車損,女大生未停留繼續行進,陳向前追上,索賠1000元,女大生當場表示僅有300元,陳向女大生表示得以性行為抵付,甚至要求女大生留下電話考慮考慮,女大生把300元給陳之後離開。5月25日中午,陳打給女大生表示自己是「那天碰撞的人」,女大生旋掛斷電話並向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
檢評會調查時,陳立儒歷次陳述均不否認錄音譯文內容,但主張案發當晚的錄音只有2分47秒,兩人爭執過程有20至30分鐘,他希望女大生知難而退而開玩笑,目的是希望女大生快還錢,並無騷擾意圖,工作壓力大,加班很晚要趕快回家,情急之下說話失允,但檢評會認為實難以採信。
檢評會認為,陳立儒重創檢察官及檢察機關形象,以違反《法官法》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情節均屬重大,有懲戒必要。
另外,陳於監察院調查時也坦承當日確有情緒性發言,並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之情事。監察院指出,雖雙方嗣經台北市政府調解成立,惟陳為司法人員,於行車糾紛之際未能謹言慎行、妥適處理,反以顯含有性或性意涵之言語騷擾對方,致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實不可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檢察官倫理規範》與《公務員服務法》,經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如果您或家人、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困擾,或是您知道有兒童、少年、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受到身心虐待、疏忽或其他嚴重傷害其身心發展的行為,請主動撥113,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受虐者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檢評會調查,陳立儒今年5月21日晚間9時騎腳踏車,行經台北市萬華區某巷口,與騎乘機車的女大生發生碰撞,雙方都沒受傷也沒車損,女大生未停留繼續行進,陳向前追上,索賠1000元,女大生當場表示僅有300元,陳向女大生表示得以性行為抵付,甚至要求女大生留下電話考慮考慮,女大生把300元給陳之後離開。5月25日中午,陳打給女大生表示自己是「那天碰撞的人」,女大生旋掛斷電話並向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
檢評會調查時,陳立儒歷次陳述均不否認錄音譯文內容,但主張案發當晚的錄音只有2分47秒,兩人爭執過程有20至30分鐘,他希望女大生知難而退而開玩笑,目的是希望女大生快還錢,並無騷擾意圖,工作壓力大,加班很晚要趕快回家,情急之下說話失允,但檢評會認為實難以採信。
檢評會認為,陳立儒重創檢察官及檢察機關形象,以違反《法官法》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情節均屬重大,有懲戒必要。
另外,陳於監察院調查時也坦承當日確有情緒性發言,並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之情事。監察院指出,雖雙方嗣經台北市政府調解成立,惟陳為司法人員,於行車糾紛之際未能謹言慎行、妥適處理,反以顯含有性或性意涵之言語騷擾對方,致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實不可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檢察官倫理規範》與《公務員服務法》,經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如果您或家人、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困擾,或是您知道有兒童、少年、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受到身心虐待、疏忽或其他嚴重傷害其身心發展的行為,請主動撥113,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受虐者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