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受刑人日前向法院聲請在監投票獲准,但桃園市選委會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創首例決定開庭審理,時間為14日上午10時行準備程序。
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受刑人,已於2019年12月將戶籍遷入北監,他為爭取明年1月13日總統立委選舉的投票權,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在北監設置投票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憲法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符合法定資格的選舉人,都可在公平、公正、公開的選舉中參與投票;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雖人身自由及附帶的居住、遷徒等權利受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仍受憲法保障,10月12日裁准在監所設置投票所。
對此,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受訪時指出,現行選罷法沒有不在籍投票制度,即便在監所投票,戒護人員不能進去圈票處,監所必須考量安全問題,因假處分裁定有待商榷,已決定提起抗告。
沒想到,11月6日,北高行針對花蓮監獄賴姓受刑人爭取明年投票權的假處分,也做出第二件裁定,裁准花蓮縣選委會應於訴訟確定前,在監所設置投票所供賴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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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憲法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符合法定資格的選舉人,都可在公平、公正、公開的選舉中參與投票;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雖人身自由及附帶的居住、遷徒等權利受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仍受憲法保障,10月12日裁准在監所設置投票所。
對此,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受訪時指出,現行選罷法沒有不在籍投票制度,即便在監所投票,戒護人員不能進去圈票處,監所必須考量安全問題,因假處分裁定有待商榷,已決定提起抗告。
沒想到,11月6日,北高行針對花蓮監獄賴姓受刑人爭取明年投票權的假處分,也做出第二件裁定,裁准花蓮縣選委會應於訴訟確定前,在監所設置投票所供賴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