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將至,勞動部今(10)日提醒,事業單位如有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勞工,雇主應依法,於今年底估算勞工退休金,事業單位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有不足,雇主應於明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
勞退新制2005年7月上路,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退休金制度的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並存於勞工勞退個人帳戶,但在此之前的年資仍以舊制計算,雇主需清償完畢退休金或資遣費才可將專戶餘款領回。
勞工須注意,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時效為5年,若發現自己離職時已達到退休條件,雇主卻未給付退休金,應儘速向雇主提出申請,以免逾請求時效。
勞動部說明,據勞基法規定,適用舊制勞退制度的勞工須符合以下4條件之一,「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得申請退休;或「年滿65歲」勞工,雇主強制其退休時,就須給付勞工舊制年資的退休金。
勞動部指出,尚有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義務的事業單位,截至111年12月底為止為8萬4千餘家,足額提撥準備金比率已達99.8%,有效保障勞工權益。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明定,為保障勞工的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勞動部指出,依據112年11月9日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資料顯示,111年違反勞退條例第13條第1項裁處案件共12件、合計罰鍰44萬元;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終前預估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所需,並於次年度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的裁處案件共41件、合計罰鍰721萬5千元。
勞動部強調,未來亦將偕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持續宣導並督促雇主落實法令規定,安定勞工退休生活,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請領權益,事業單位應依前開規定落實足額提撥義務,以免遭罰,估算時可使用勞動部建置的試算軟體,先行進行試算。如有法令或試算軟體使用上的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專線1955,或檢附相關資料,逕洽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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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須注意,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時效為5年,若發現自己離職時已達到退休條件,雇主卻未給付退休金,應儘速向雇主提出申請,以免逾請求時效。
勞動部說明,據勞基法規定,適用舊制勞退制度的勞工須符合以下4條件之一,「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得申請退休;或「年滿65歲」勞工,雇主強制其退休時,就須給付勞工舊制年資的退休金。
勞動部指出,尚有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義務的事業單位,截至111年12月底為止為8萬4千餘家,足額提撥準備金比率已達99.8%,有效保障勞工權益。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明定,為保障勞工的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勞動部指出,依據112年11月9日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資料顯示,111年違反勞退條例第13條第1項裁處案件共12件、合計罰鍰44萬元;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終前預估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所需,並於次年度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的裁處案件共41件、合計罰鍰721萬5千元。
勞動部強調,未來亦將偕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持續宣導並督促雇主落實法令規定,安定勞工退休生活,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請領權益,事業單位應依前開規定落實足額提撥義務,以免遭罰,估算時可使用勞動部建置的試算軟體,先行進行試算。如有法令或試算軟體使用上的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專線1955,或檢附相關資料,逕洽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