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提出「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以利交通安全及維護個人個資權益,超過5000人連署。對此,交通部表示,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列規定民眾可檢舉的59項違規行為,交通部將視社會環境需要滾動檢討精進。
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出應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原因包含檢舉人於道路行進時分心,造成交通事故、用路人分心擔心是否有檢舉魔人檢舉,造成行車緊張,造成事故、檢舉魔人恣意放大檢舉,像上下班尖峰時刻,汽機車眾多時,機車壓車道線(於道路線左右飄移)而被檢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等、因無效檢舉、有爭議的檢舉太多,造成警察事務繁多,無法處理其他緊急重要的事、民眾檢舉已有失公平公正,因其不是執法人員且不具專業,無法公正判斷是否真的違法違規、民眾檢舉已觸犯其他用路人肖像權,且違反個資法,於法有衝突等。
對此,交通部回應,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之法令,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其原立法意旨係因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此一法律規定設計,是藉由民眾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部指出,該規定自民國86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3次修正,第1次修正係103年間增訂執法機關針對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第2次修正,係111年間明列民眾可檢舉項目為46項;近期為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再增加民眾可檢舉之13項違規行為,爰各界咸認為民眾檢舉仍有存在的必要。
交通部說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之違規行為,警察機關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爰現行已有針對輕微違規之彈性處理機制,無論警方攔查或民眾檢舉案件均可適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民眾檢舉制度施行狀況,並滾動檢討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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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交通部回應,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之法令,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其原立法意旨係因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此一法律規定設計,是藉由民眾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部指出,該規定自民國86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3次修正,第1次修正係103年間增訂執法機關針對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第2次修正,係111年間明列民眾可檢舉項目為46項;近期為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再增加民眾可檢舉之13項違規行為,爰各界咸認為民眾檢舉仍有存在的必要。
交通部說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之違規行為,警察機關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爰現行已有針對輕微違規之彈性處理機制,無論警方攔查或民眾檢舉案件均可適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民眾檢舉制度施行狀況,並滾動檢討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