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傳出有意找陸配、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理事長徐春鶯擔任不分區立委,引發一連串爭議,反對者質疑徐春鶯的背景,要求先放棄中國國籍,支持者則認為這是對38萬陸配的歧視。陸委會今(6)日為此發布1千6百多字新聞稿,澄清政府積極照顧新住民,但新聞稿中卻明顯看出,陸配不在陸委會定義的「新住民」範圍內,甚至陸委會直接講明,雖然陸配可以登記參選公職,但就算當選,也無法就職。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陸配根據此條文,在台灣設有戶籍滿10年就享有參政權,2020年國民黨也曾提名有陸配身分的桃園新住民交流協會祕書長牛春茹擔任不分區立委,徐春鶯並非第一人,而牛春茹4年前也通過民進黨政府的中選會審查。
不料陸委會如今改口,「《兩岸條例》僅要求其註銷大陸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台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依中共法律規定,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但這也正是徐春鶯與眾多陸配要問的,要如何放棄中國國籍?兩岸關係獨特,中國認為台灣是其一省,因此陸配除非還擁有其他國家國籍,否則放棄中國國籍形同無國籍者,實務上根本就不可能。對台灣政府來說,正因為體認到陸配無法放棄中國國籍,《兩岸條例》才規定,入籍台灣條件是必須放棄大陸的戶籍。
放棄大陸戶籍後的陸配、且居留滿一定時間後,辦理在台灣的戶籍登記,才可以申領中華民國的身分證與護照。若非兩岸關係特殊,彼此是屬於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兩岸條例》根本不必用「戶籍」另作規定,甚至連《兩岸條例》也無存在必要。
但是對於陸配如何放棄中國國籍,陸委會倒是推得一乾二淨,「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亦無除外規定。」
這樣的說法根本就是鬼打牆,《國籍法》適用對象是針對有意歸化我國國籍的外國人,根據《兩岸條例》規定,大陸籍人士不是「外國人」,不論政黨意識形態如何,依法論法,《國籍法》內完全沒提到大陸籍人士,相反地,只有《兩岸條例》才有明確定義「大陸地區人民」。
陸委會說,《兩岸條例》第1條就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兩岸條例》並非沒有規定,反而明文規定陸配在台灣設有戶籍滿10年就能參政,如今卻硬生生又被陸委會解釋成,陸配是雙重國籍,必須先放棄中國國籍、才能從政。
而《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代表除非有其他法律規定陸配參政權的條件,否則就是依該條條文規定,陸委會新聞稿引用《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條文中雖對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有限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樣也是認為陸配適用《兩岸條例》、非《國籍法》,陸委會對這些條文卻又視而不見。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陸委會的解釋也揭穿了,《兩岸條例》規定的陸配參政權,只是假象、只是謊言,因為就算參選了、當選了,也會因為無法放棄中國國籍,被視為當選無效。陸配有其特殊性,跟其他東南亞國家的外籍配偶不同,這樣的法律解釋,讓同樣是新住民,卻單單只有陸配無法擔任公職。陸委會強調自己是依法行政,將陸配等同其他東南亞國籍配偶,實際上只是刁難、歧視而已,台灣境內的38萬陸配,不論在台灣待得多久,永遠也無法跟其他台灣公民一樣,享有平等的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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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根據此條文,在台灣設有戶籍滿10年就享有參政權,2020年國民黨也曾提名有陸配身分的桃園新住民交流協會祕書長牛春茹擔任不分區立委,徐春鶯並非第一人,而牛春茹4年前也通過民進黨政府的中選會審查。
不料陸委會如今改口,「《兩岸條例》僅要求其註銷大陸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台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依中共法律規定,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但這也正是徐春鶯與眾多陸配要問的,要如何放棄中國國籍?兩岸關係獨特,中國認為台灣是其一省,因此陸配除非還擁有其他國家國籍,否則放棄中國國籍形同無國籍者,實務上根本就不可能。對台灣政府來說,正因為體認到陸配無法放棄中國國籍,《兩岸條例》才規定,入籍台灣條件是必須放棄大陸的戶籍。
放棄大陸戶籍後的陸配、且居留滿一定時間後,辦理在台灣的戶籍登記,才可以申領中華民國的身分證與護照。若非兩岸關係特殊,彼此是屬於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兩岸條例》根本不必用「戶籍」另作規定,甚至連《兩岸條例》也無存在必要。
但是對於陸配如何放棄中國國籍,陸委會倒是推得一乾二淨,「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亦無除外規定。」
這樣的說法根本就是鬼打牆,《國籍法》適用對象是針對有意歸化我國國籍的外國人,根據《兩岸條例》規定,大陸籍人士不是「外國人」,不論政黨意識形態如何,依法論法,《國籍法》內完全沒提到大陸籍人士,相反地,只有《兩岸條例》才有明確定義「大陸地區人民」。
陸委會說,《兩岸條例》第1條就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兩岸條例》並非沒有規定,反而明文規定陸配在台灣設有戶籍滿10年就能參政,如今卻硬生生又被陸委會解釋成,陸配是雙重國籍,必須先放棄中國國籍、才能從政。
而《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代表除非有其他法律規定陸配參政權的條件,否則就是依該條條文規定,陸委會新聞稿引用《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條文中雖對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有限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樣也是認為陸配適用《兩岸條例》、非《國籍法》,陸委會對這些條文卻又視而不見。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陸委會的解釋也揭穿了,《兩岸條例》規定的陸配參政權,只是假象、只是謊言,因為就算參選了、當選了,也會因為無法放棄中國國籍,被視為當選無效。陸配有其特殊性,跟其他東南亞國家的外籍配偶不同,這樣的法律解釋,讓同樣是新住民,卻單單只有陸配無法擔任公職。陸委會強調自己是依法行政,將陸配等同其他東南亞國籍配偶,實際上只是刁難、歧視而已,台灣境內的38萬陸配,不論在台灣待得多久,永遠也無法跟其他台灣公民一樣,享有平等的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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