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出民眾黨有意延攬台灣新住民發展協會理事長、陸配徐春鶯,列入不分區立委名單,卻被爆出他曾是中國幹部,且仍擁有中國國籍。對此,陸委會今(6)日發布新聞稿指出,陸配設籍滿10年後即可登記參選,不過,根據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文件,更強調「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
陸委會發布新聞稿指出,兩岸條例僅就兩岸人民交流往來擇其要者予以規範,故兩岸條例第1條後段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我國規範國民參政之法令甚多,原籍中國大陸者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有關其參政權之保障與限制,兩岸條例第21條考量其對於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認知之差異、希望其更融入與認識台灣社會及公共議題,故規定設籍滿10年後即可登記參選。
陸委會說,至於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兩岸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各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陸委會指出,基於兩岸關係之特殊性,兩岸條例以規範涉及兩岸人民往來交流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為原則,不處理國籍等憲政層次或兩岸定位等議題,原籍中國大陸人士欲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兩岸條例僅要求其註銷大陸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台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依中共法律規定,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陸委會表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於任公職時放棄外國國籍乃基於「忠誠義務」。
陸委會再次強調,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條規定之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
陸委會指出,國人是否兼具外國國籍係屬客觀事實,與政治立場無涉,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國國籍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之義務,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亦無除外規定。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陸委會說,至於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兩岸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各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陸委會指出,基於兩岸關係之特殊性,兩岸條例以規範涉及兩岸人民往來交流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為原則,不處理國籍等憲政層次或兩岸定位等議題,原籍中國大陸人士欲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兩岸條例僅要求其註銷大陸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台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依中共法律規定,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陸委會表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於任公職時放棄外國國籍乃基於「忠誠義務」。
陸委會再次強調,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條規定之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
陸委會指出,國人是否兼具外國國籍係屬客觀事實,與政治立場無涉,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國國籍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之義務,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亦無除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