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去年爆發震驚社會的「台版柬埔寨」詐騙案,受害人數高達70多人,其中有3人囚禁期間遭虐致死,對此監察院日起展開調查,並於今(6)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報告內容,促請行政院應督導所屬機關包括「提供弱勢被害人完整的支持服務」、「投資廣告適度立法管制」、「課予出租房屋業主、仲介與管理人合理通報義務」與「建立失蹤人口與異常金融服務的勾稽平台」,四大事項進行檢討改進,也強調警方調查積極,但因金融資料取得不易,錯失第一時間救援先機。
台灣去年相繼傳出「台版柬埔寨」囚虐詐欺人頭戶詐騙案,引起社會譁然,嫌犯透過徵才方式詐騙並軟禁求職者,誆騙、軟禁求職者,根據統計受害人數高達70多人,其中有3人囚禁期間遭虐致死。
監察院今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調查報告,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說明,對於電商個資外洩嚴重、虛擬通貨成為洗錢管道、通訊軟體成為犯罪工具等偵辦困境迄無有效改善對策,另中央及地方政府未整合提供被害人完整支持服務,促請行政院應督導所屬機關就「提供弱勢被害人完整的支持服務」、「投資廣告適度立法管制」、「課予出租房屋之業主、仲介、管理人合理通報義務」、「建立失蹤人口與異常金融服務的勾稽平台」等四大事項,檢討改進並落實及研提有效防制方法,以維護國人生命及財產安全。
葉大華、紀惠容指出,鑒於洗錢囚虐犯罪為電信網路詐欺犯罪高度組織化、跨國化、分工化下所衍生重大犯罪模式,行政院為整合跨部會資源打擊詐欺犯罪,除核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及推動「打詐五法」 修法外,特別針對洗錢囚虐犯罪,由行政院治安會報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召集各機關,研商採取多項查緝及防制措施,且該類案件於去年11月發生之初,警方立即偵破淡水、中壢等地囚虐案,救出66名被害人,並向上溯源逮捕犯罪集團核心,確有防制成效,相關辦案人員之辛勞付出,應予肯定。
監委指出,調查報告指出該類案件並非單一偶發個案,據刑事局統計,截至今年7月31日警方共破獲該類案件164件,陸續救出被囚禁被害人497人,顯示詐欺犯罪越趨殘暴,洗錢囚虐犯罪有方興未艾趨勢。
調查報告指出警方就本案執行面遭遇困境,首先詐欺犯罪集團及黑幫如涉私刑拘禁,則以人口質押重罪究辦。但經統計警方查獲的164案中,僅10案以人口質押重罪移送;第二,強化房屋出租者、房仲管理人通報機制部分,因無法律強制力,僅能責由管區員警以柔性方式建立「友善通報網」;第三,對社群網路標榜「高薪輕鬆賺錢」等徵才及投資廣告貼文部分,欠缺即時下架機制的法源依據,且難以追查貼文者身分依法究辦;第四,掌握失蹤人口及異常金融服務部分,也有待警政與金融機構建立勾稽平臺。其中對於電商個資外洩嚴重、虛擬通貨成為洗錢管道、通訊軟體成為犯罪工具等偵辦困境迄無有效改善對策,行政院應督導相關機關落實及研提有效防制方法,以有效壓制詐欺犯罪氣焰。
監委說明,這類詐騙集團之兇殘手法與「國人遭誘騙赴柬埔寨等境外求職遭囚陷困」案件如出一轍,雖不符合人口販運要件,但其手段殘暴、被害人數眾多、身心受創嚴重且受社會矚目。經訪談發現,被害人獲救後身心受創嚴重,名下帳戶又遭到凍結,無論求職、生活、醫療皆陷入困境,求助無門。但調查發現,本案僅由移民署主責「國人遭囚虐洗錢保護專案」及訂頒工作指引,各機關認為如被害人「非重傷」或「非人口販運」者,即無需協助及提供服務,導致497名被囚虐被害人中僅75人認定為犯罪被害人,僅轉介地方政府社福單位14人,輔導就業2人。
此外作為被害人保護機構財團法人犯罪保護協會及各地分會,也僅受理17案。中央機關未整合協調相關服務資源,地方機關未落實保護措施,未提供個別化服務,又欠缺統一的聯繫窗口,對被害人人權保障實有欠周,行政院允應督導所屬各部會儘速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近年來網路詐騙的情形越形嚴重,且有不少社會弱勢民眾及未成年人誤信社群網路不實訊息,被騙遭到囚禁、被販運出國或成為人頭帳戶詐欺共犯,檢警雖與臉書建立通報下架機制,但整體成效有限。鑑於我國並無單一的數位服務法律,現階段對於網路有害行為或犯罪,係由各法令主管機關依權責,採分散式立法處理,因而顯得零落。
另針對《就業服務法》雖明定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不實求職廣告或揭示,但對於網路平臺業者並無要求下架及課責的法源依據,行政院及勞動部宜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法增訂投資廣告採實名制及下架機制的作法,對於網路異常求職、販賣帳戶及招攬車手等有害訊息及犯罪行為,研議採取適度立法管制的可行性。
調查報告指出,詐騙集團為規避警方查察,刻意選擇新建大樓的社區民宅拘禁被害人。本案被害人跳樓死亡,撞擊地面發生巨大聲響,陳屍在大樓的公共空間,犯罪集團竟可將被害人遺體運出並棄置山區,家屬及被害人反映該社區大樓雖有門禁管制及普設監視器,管理員及鄰居卻不聞不問,警方也查無報案紀錄,認為業主及管理人員也有責任,相關質疑並非無據。然現行法令僅課以旅宿業者及特定場所業者於知悉不法行為時的通報義務,為防杜詐騙集團流竄社區民宅設置機房、囚禁被害人,行政院宜指示權責機關研議課予出租房屋之業主、仲介、管理人合理通報義務的可行性。
監委也認為,本案發生之初,警方受理報案時因無法取得被害人帳戶異常交易資料,僅列為失蹤人口協尋,錯失第一時間以刑案偵辦的救援先機。監察院調查本案期間,金管會與警政署已協調建立查詢作業,警政署並將警示帳戶失蹤人口列為重大刑案,雖有積極作為,但迄未建立失蹤人口與異常金融服務的勾稽平台。
監委說明,目前警察機關欲查詢失蹤人口申辦金融服務情形,仍需以正式公文函請銀行在7日內查復;金融機構欲查詢申辦人是否為失蹤人口,則需自行至警政署網站查詢公開資訊,對救援被害人及偵辦時效的掌握仍嫌不足。金管會與警政署應積極建立相關勾稽平台,金管會並宜督導金融機關強化行員識詐阻詐敏感度,落實控管異常交易態樣及帳戶被作為詐騙使用審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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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調查報告,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說明,對於電商個資外洩嚴重、虛擬通貨成為洗錢管道、通訊軟體成為犯罪工具等偵辦困境迄無有效改善對策,另中央及地方政府未整合提供被害人完整支持服務,促請行政院應督導所屬機關就「提供弱勢被害人完整的支持服務」、「投資廣告適度立法管制」、「課予出租房屋之業主、仲介、管理人合理通報義務」、「建立失蹤人口與異常金融服務的勾稽平台」等四大事項,檢討改進並落實及研提有效防制方法,以維護國人生命及財產安全。
葉大華、紀惠容指出,鑒於洗錢囚虐犯罪為電信網路詐欺犯罪高度組織化、跨國化、分工化下所衍生重大犯罪模式,行政院為整合跨部會資源打擊詐欺犯罪,除核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及推動「打詐五法」 修法外,特別針對洗錢囚虐犯罪,由行政院治安會報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召集各機關,研商採取多項查緝及防制措施,且該類案件於去年11月發生之初,警方立即偵破淡水、中壢等地囚虐案,救出66名被害人,並向上溯源逮捕犯罪集團核心,確有防制成效,相關辦案人員之辛勞付出,應予肯定。
監委指出,調查報告指出該類案件並非單一偶發個案,據刑事局統計,截至今年7月31日警方共破獲該類案件164件,陸續救出被囚禁被害人497人,顯示詐欺犯罪越趨殘暴,洗錢囚虐犯罪有方興未艾趨勢。
調查報告指出警方就本案執行面遭遇困境,首先詐欺犯罪集團及黑幫如涉私刑拘禁,則以人口質押重罪究辦。但經統計警方查獲的164案中,僅10案以人口質押重罪移送;第二,強化房屋出租者、房仲管理人通報機制部分,因無法律強制力,僅能責由管區員警以柔性方式建立「友善通報網」;第三,對社群網路標榜「高薪輕鬆賺錢」等徵才及投資廣告貼文部分,欠缺即時下架機制的法源依據,且難以追查貼文者身分依法究辦;第四,掌握失蹤人口及異常金融服務部分,也有待警政與金融機構建立勾稽平臺。其中對於電商個資外洩嚴重、虛擬通貨成為洗錢管道、通訊軟體成為犯罪工具等偵辦困境迄無有效改善對策,行政院應督導相關機關落實及研提有效防制方法,以有效壓制詐欺犯罪氣焰。
監委說明,這類詐騙集團之兇殘手法與「國人遭誘騙赴柬埔寨等境外求職遭囚陷困」案件如出一轍,雖不符合人口販運要件,但其手段殘暴、被害人數眾多、身心受創嚴重且受社會矚目。經訪談發現,被害人獲救後身心受創嚴重,名下帳戶又遭到凍結,無論求職、生活、醫療皆陷入困境,求助無門。但調查發現,本案僅由移民署主責「國人遭囚虐洗錢保護專案」及訂頒工作指引,各機關認為如被害人「非重傷」或「非人口販運」者,即無需協助及提供服務,導致497名被囚虐被害人中僅75人認定為犯罪被害人,僅轉介地方政府社福單位14人,輔導就業2人。
此外作為被害人保護機構財團法人犯罪保護協會及各地分會,也僅受理17案。中央機關未整合協調相關服務資源,地方機關未落實保護措施,未提供個別化服務,又欠缺統一的聯繫窗口,對被害人人權保障實有欠周,行政院允應督導所屬各部會儘速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近年來網路詐騙的情形越形嚴重,且有不少社會弱勢民眾及未成年人誤信社群網路不實訊息,被騙遭到囚禁、被販運出國或成為人頭帳戶詐欺共犯,檢警雖與臉書建立通報下架機制,但整體成效有限。鑑於我國並無單一的數位服務法律,現階段對於網路有害行為或犯罪,係由各法令主管機關依權責,採分散式立法處理,因而顯得零落。
另針對《就業服務法》雖明定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不實求職廣告或揭示,但對於網路平臺業者並無要求下架及課責的法源依據,行政院及勞動部宜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法增訂投資廣告採實名制及下架機制的作法,對於網路異常求職、販賣帳戶及招攬車手等有害訊息及犯罪行為,研議採取適度立法管制的可行性。
調查報告指出,詐騙集團為規避警方查察,刻意選擇新建大樓的社區民宅拘禁被害人。本案被害人跳樓死亡,撞擊地面發生巨大聲響,陳屍在大樓的公共空間,犯罪集團竟可將被害人遺體運出並棄置山區,家屬及被害人反映該社區大樓雖有門禁管制及普設監視器,管理員及鄰居卻不聞不問,警方也查無報案紀錄,認為業主及管理人員也有責任,相關質疑並非無據。然現行法令僅課以旅宿業者及特定場所業者於知悉不法行為時的通報義務,為防杜詐騙集團流竄社區民宅設置機房、囚禁被害人,行政院宜指示權責機關研議課予出租房屋之業主、仲介、管理人合理通報義務的可行性。
監委也認為,本案發生之初,警方受理報案時因無法取得被害人帳戶異常交易資料,僅列為失蹤人口協尋,錯失第一時間以刑案偵辦的救援先機。監察院調查本案期間,金管會與警政署已協調建立查詢作業,警政署並將警示帳戶失蹤人口列為重大刑案,雖有積極作為,但迄未建立失蹤人口與異常金融服務的勾稽平台。
監委說明,目前警察機關欲查詢失蹤人口申辦金融服務情形,仍需以正式公文函請銀行在7日內查復;金融機構欲查詢申辦人是否為失蹤人口,則需自行至警政署網站查詢公開資訊,對救援被害人及偵辦時效的掌握仍嫌不足。金管會與警政署應積極建立相關勾稽平台,金管會並宜督導金融機關強化行員識詐阻詐敏感度,落實控管異常交易態樣及帳戶被作為詐騙使用審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