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4日凌晨發生的「夜店殺警案」,已故台北市信義分局偵查佐薛貞國妻兒申請「因公撫卹」,但銓敘部以「意外死亡」核發撫恤金,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以「因公撫卹」名義撫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薛當時不是依法執行職務,非因公死亡,駁回家屬請求。可上訴。
薛家主張,銓敘部因公審查小組決議,依「意外死亡」撫卹,但薛是公務員,休假仍具備警職身分,接獲同仁通報到場查訪、執行職務,第一時間表明警察身分,應屬於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請求法院撤銷處分,銓敘部應做成「因公死亡」撫卹的處分。
北高行根據刑事二審判決,認第三波衝突是因薛貞國有對曾威豪做出「起腳」動作,此動作已超出執行職務範圍,引起其他人反擊,也不是依法執行職務;另依警政署的員警飲用酒類禁止服勤規定,員警服勤時不得飲酒,或有酒態、帶有酒味等,若服勤前有飲酒,應事先請假或報請調整勤務時段。
北高行認為,法醫所解剖及鑑定報告,薛貞國血液酒精濃度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為0.925毫克,但薛違反規定未依程序通報、逕行處理案件,尚難認定為依法執勤,銓敘部因公審查小組決議以意外死亡撫卹尚無違誤,判決駁回家屬的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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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根據刑事二審判決,認第三波衝突是因薛貞國有對曾威豪做出「起腳」動作,此動作已超出執行職務範圍,引起其他人反擊,也不是依法執行職務;另依警政署的員警飲用酒類禁止服勤規定,員警服勤時不得飲酒,或有酒態、帶有酒味等,若服勤前有飲酒,應事先請假或報請調整勤務時段。
北高行認為,法醫所解剖及鑑定報告,薛貞國血液酒精濃度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為0.925毫克,但薛違反規定未依程序通報、逕行處理案件,尚難認定為依法執勤,銓敘部因公審查小組決議以意外死亡撫卹尚無違誤,判決駁回家屬的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