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受邀上電視談話節目的來賓,聊聊「出車禍,怎麼辦」,開場我對自己的介紹是「不愛處理車禍案件的律師」,讓主持人與其他來賓莞爾一笑。畢竟交通事故的處理算是訴訟的大宗,若不愛處理車禍案件,似乎是將案子往外推,跟訴訟報酬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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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確實不喜歡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訴訟就是。

交通事故案件的肇事責任,在台灣仍以「路權」為主要判斷:發生事故的數台車輛中,何者對於道路的使用權利的優先順序。除了為數不多的案例主張「信賴原則」: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之行為人,可以信賴參與交通之他人也同樣遵守道路交通規則(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360號判決)而認為無肇責外,大多數的交通事故,雙方仍多少有一定程度的肇事責任。

除了有些極少數的不肖分子利用製造交通事故藉機向事故中的對方、保險公司、道路維護主管機關敲詐的情況外(這時候可能評價為故意而非過失了),你我應該都不會希望交通事故發生在自己身上。

尤其這幾天國內兩則重大交通事故:遊覽車超速失控事件、隧道砂石車撞擊多車事件,造成的人身受害情形甚至都啟動大量傷患救援機制,也導致許多家庭命運因此變色。

無論請求醫療費、喪葬費、看護費等生活上必要支出,或不能工作之損失、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抽象的損害,或車輛、財物的實質損害,被害人除了在法庭上須透過提出相關單據、診斷證明、醫學鑑定、肇事責任鑑定等盡相當舉證責任外,法院計算損害賠償額時還得以過失比例,依照肇事責任的高低,對於請求金額打折。

在我們心中都不想發生的交通事件,發生的各方,沒有人是贏家。

被害人的往生或身體受到的痛苦,與家屬被迫改變生活模式,安排後續長期照護、復健,輕則也有持續一段時間的皮肉傷害、破相,甚至還產生身體功能上的後遺症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即使在判決上獲得得向對方要求賠償的結果,然而若對方財力根本無力賠償,最後被害人與家屬更是無語問蒼天,默默地承受一切。

對於加害人而言,心中多半承受莫大的壓力,即使現在有強制責任險,但能使被害人獲得的理賠仍屬有限,面對現實上的求償數字以及被追究責任的態度,也可能會產生逃避、不願面對、抗拒、攻擊對方等心理機制,也有些加害人因此背上一輩子的罪惡感。至於未投保強制責任險之人,亦恐怕因為對於責任並不感到在乎,往往也過著向下沉淪的命運。

於是,律師處理交通事件,無論幫助被害者或者加害者,心裡是感到痛苦的,而多數案件往往當事人同時兼具這兩者的身分,這筆律師費並不好賺,更見雙方往往弱弱相殘。

今年2月8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改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全文共103條。保障人身侵害犯罪行為即生命或身體遭到他人故意或過失侵害之情形,以及性侵害犯罪行為性自主權遭侵害之被害人,這部分再留待日後文章分享。

其中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規定,將於113年1月1日生效。以此補充無法藉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受到補償的死亡、重傷被害人,亦能透過此機制獲得部分補償。甚至,若認為有急迫之需要時,得先申請或由審議會(或覆審會)依職權決定暫時補償金先度過燃眉之急。

如認發生交通事故的雙方都是弱勢,不妨也可透過第四章修復式司法的方式,由檢察署或法院開啟修復機制。也許能透過對於對方處境的理解,讓事件的對立性獲得紓解,找到一條彼此都能向前走下去的路,可能比纏訟多年所爭取到的「正義」更具意義。

這些制度或多或少對於事件發生後的處理有所幫助。但要盡量降低事件發生後所造成的痛苦,先學著自我保護,盡可能避免不幸事件發生,會是更重要的議題。

舉凡意外險與任意責任險的設置、車輛確實定期檢修保養,到防禦性駕駛的貫徹,甚至政策上落實對他人權利尊重觀念的教育、交通規則制度的檢討改善、道路品質的維護改進(舉隧道事故案來說,我看了肇事車輛的行車紀錄器,覺得隧道裡面照明不足,與夜間行車相同,都會導致辨距能力下降,這也是進隧道時車速會更嚴格要求的原因之一),隨手搜索一則新聞,南韓本來的人均交通死亡率跟台灣相距不遠,2010年每十萬人因車禍死亡的人數南韓為11.1人,台灣是14.3人,但經過這十幾年的勵精圖治,2021南韓是5.26,台灣仍然高達12.67。

台灣何時能擺脫行人地獄之惡名?能否逐漸減少交通事故上弱弱相殘的無奈殘酷事實?既然南韓做得到,台灣也沒有不能之理。加油吧,台灣!




●作者:何仁崴/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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