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銀行理專周勵宏被檢舉,涉長期侵吞4組VIP顧客,共6人的存款高達3.3億元,高院更一審今(25)日撤銷二審判決,依《銀行法》背信罪,判處11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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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審認為,原判決未及審酌周男尚有部分犯行未併予裁判,且就部分犯行未適用對被告較有利的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論處,均有不當,因此撤銷改判。

檢方起訴指出,周男於2008年至2020年擔任台新銀中和分行的理專,違背行員職務,佯向林姓客戶等人推銷辦理定存及投資,經客戶同意協助辦理存匯款時,偽造客戶同意將款項轉入自家親友借用的帳戶交易憑單,詐得客戶存款共新台幣2億 9585萬餘元以及173萬美元,再利用人頭帳戶輾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使台新銀未能賺取客戶定存的利差及投資手續費。 

一審依《銀行法》等罪合併判處10年6月,二審加重改判12年4月。案經上訴,更一審認定,周共計詐得2億9585萬餘元、以及173萬美元,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洗錢、銀行法等罪,並應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依銀行職員背信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