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檢警今年10月初查獲四海幫鍾姓堂主坐擁大批槍案,共起出45把長短槍枝與子彈1900餘發等證物,相關證物儼如一座軍火庫,桃檢複訊後依違反槍砲彈藥罪嫌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但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無羈押必要,加上他身體健康狀況不佳,裁定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桃檢提出抗告,高等法院發回桃園地院更裁,今(24)日下午結果出爐,院方裁定鍾姓堂主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與通信。
桃園地院今天下午更裁後認為鍾姓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理由是被告鍾姓男子經訊問後,就寄藏、持有制式、非制式槍彈及主要組成零件部分均坦承不諱,但否認有製造槍彈等犯行,辯稱因報繳整理槍枝所致,然部分扣案工具、槍枝是從被告工作室內查獲,若僅為整理槍彈,理應在相對寬裕空間整理,且本案工作室內工具繁多,被告所辯是否屬實,已有可疑。
此外,法官認為,被告於警詢、檢方偵訊與地院訊問時,都供稱先前曾有製造或改造槍彈行為,熟悉改造、製造槍彈之作業流程,再以部分查獲槍彈是在工廠內取得,附近有關電鑽等工具可從事製造或改造槍枝作業,顯見被告有改造、製造槍枝行為,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指出,被告於審理時供稱扣案部分槍彈是他人所交付或寄藏,這部分槍彈來源尚須檢警追查確認,其餘槍彈部分之來源尚屬不明,仍須檢警清查釐清來源,法官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另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基於一般人畏罪逃亡心理;被告以身體等因素表示無法羈押,但今天所提診斷證明書及預約單上亦可見被告確有相當身體疾病,但刑事訟訴法以被告有保外就醫以維繫生命為限,被告上開診斷證明書尚難證明有該等情事存在。
另一方面,被告在庭訊時自陳,本案搜索前,被告仍有依靠勞力進行製造刀械工作,被告既可單獨一人作業,且作業時間每日可達1、2小時,可連續一週進行作業,顯見被告雖有健康等考量因素,但仍未達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之程度;法官審結,被告有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該羈押原因無以具保等替代方式為之,諭知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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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官認為,被告於警詢、檢方偵訊與地院訊問時,都供稱先前曾有製造或改造槍彈行為,熟悉改造、製造槍彈之作業流程,再以部分查獲槍彈是在工廠內取得,附近有關電鑽等工具可從事製造或改造槍枝作業,顯見被告有改造、製造槍枝行為,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指出,被告於審理時供稱扣案部分槍彈是他人所交付或寄藏,這部分槍彈來源尚須檢警追查確認,其餘槍彈部分之來源尚屬不明,仍須檢警清查釐清來源,法官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另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基於一般人畏罪逃亡心理;被告以身體等因素表示無法羈押,但今天所提診斷證明書及預約單上亦可見被告確有相當身體疾病,但刑事訟訴法以被告有保外就醫以維繫生命為限,被告上開診斷證明書尚難證明有該等情事存在。
另一方面,被告在庭訊時自陳,本案搜索前,被告仍有依靠勞力進行製造刀械工作,被告既可單獨一人作業,且作業時間每日可達1、2小時,可連續一週進行作業,顯見被告雖有健康等考量因素,但仍未達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之程度;法官審結,被告有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該羈押原因無以具保等替代方式為之,諭知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